菏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动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政府信息的管理,保证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中央、省、市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动态调整管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第三条 各科室(单位)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
第四条 各科室(单位)发现原有公开事项及公开事项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需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报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并进行修改调整。
第五条 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科室(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条 各科室(单位)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经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该科室(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