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5811号原告广东鹏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城市锦辉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桐城市锦辉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鹏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城市锦辉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258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桐城市锦辉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5097.8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广东鹏兴建材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8.98元(广东鹏兴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桐城市锦辉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还予广东鹏兴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