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9968号案原告吴伟明诉被告陈洪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洪标: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9968号案原告吴伟明诉被告陈洪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9968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陈洪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伟明归还借款本金480037.47元及利息456746.61元,并应当从2018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480037.47元作为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吴伟明支付利息;二、驳回吴伟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13177.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的13177.4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