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6010号原告广州市海珠区鼎佳电子贸易商行诉被告刘国良罗木凤佛山市柏施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柏施特电气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海珠区鼎佳电子贸易商行诉被告刘国良、罗木凤、佛山市柏施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宣告了判决。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260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佛山市柏施特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157000元并以157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予广州市海珠区鼎佳电子贸易商行;二、驳回广州市海珠区鼎佳电子贸易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9.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柏施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