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善工程二期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深龙审通〔2014〕7号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于2014年1月8日至6月30日对龙岗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善工程(二期)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龙岗交通运输局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龙岗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善工程(二期)由深龙发改〔2012〕59号文批复总概算,计划总投资228万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
该项目在区住建局通过邀请招标确定中标单位为深圳市招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合同价为1 417 905元。监理单位为深圳市天创健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12年10月23日开工,同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
二、工程审计情况
该工程经建设单位及深圳市广得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送审价为1 695 543.22元,审计审定造价为1 569 704.55元(其中建安费1 413 782.76元),核减造价125 838.67元,核减率7.42%。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截至审计日,龙岗交通运输局收到区财政局拨该工程款项127万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基本执行了建设程序;在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较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125 838.67元。主要核减原因为建安工程费核减85 341.41元;监理费核减11 239.15元;设计费核减11 190.62元;施工招标代理费核减1 872.27元;建设单位管理费核减16 195.22元。
(二)未按规定及时送审竣工决算。该项目2012年12月竣工验收完毕,2013年12月送审,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送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处理意见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125 838.67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多计的工程造价125 838.67元予以调减,工程造价以审定造价1 569 704.55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未按规定及时送审竣工决算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龙岗交通运输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