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近日,经修订完善后的《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办法》根据《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下称40号文)和《关于执行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2011年10月10日和2013年6月27日,我市分别颁布实施了政府规范性文件40号文和29号文。40号文是我省地级以上市率先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地方制度,对我市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发挥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体制、促进政府投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规范化、加强和改进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行政监督,市法制办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40号、29号文开展评估修订。市法制办先后两轮征求市、区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了专家论证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参考了四川、上海、长沙、珠海、东莞等省市的制度经验。在广泛调研、评估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办法》,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施行。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40号、29号文的修订保持了原有文件结构体例、基本内容和核心条款,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吸收部门、专家、公众意见,并借鉴了外地好的做法,从适用范围、工程界定、工程确定方式、审批程序要求、建立储备库要求、工程队伍选取方式、工程验收、资金管理和支付、工程质量责任、报送备案、部门职责等方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相关制度。
《办法》共二十五条,修订主要思路是完善、优化程序,提高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效率,如:第六条提高工程估算投资额的层级确定标准、简化工程确定层级、强化集体决策;第七条细化工程确定的材料;第十一条创设“轮候制”,优化工程队伍选取方式;第十七条规定工程余额直接支付等。同时,注重工程安全规范管理,强化工程监管,如:第二、三、四条调整完善《办法》适用范围、工程范围;第七、八条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第十条明确储备库调整更新机制;第十五条新增工程验收程序;第十八条新增垫付追偿工作机制;第二十条新增工程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要求;第二十一条新增项目主管部门工程监管职责等。
三、修订完善的重点
《办法》紧扣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快速实施”的实质特点和内在要求,加强制度创新,确保工程既高效,又安全。与40号、29号文相比,《办法》修订完善的重点和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优化工程确定程序,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办法》第六条将原估算投资金额“100万以下”、“100-500万”、“500-1000万”“1000万以上”分别由项目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联席会议、市长确定,调整为“300万以下”、“300-800万”、“800万以上”,分别由项目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市政府确定。对估算投资金额以及工程确定主体的调整,一是提高工程估算投资额的层级确定标准,以符合工程造价上涨的实际;二是简化工程确定层级,由“四档”简化为“三档”;三是由行政首长个人决策回归集体决策,以更符合行政决策要求。
(二)坚持注重效率原则,完善工程队伍遴选方式。
在“摇珠”和“库外确定”工程队伍之外,《办法》补充了“轮候”方式。对于“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首创轮候制,并明确遵循效率优先原则,实现工程开展的便捷高效,同时尽量避免部门与施工队伍的利益关联。
(三)构建合理容错机制,引导部门敢作为善作为。
《办法》设置估算投资金额与实际工程金额的偏差幅度,超过10%的,根据结算总额,按照工程确定程序重新批准后予以支付,以倒逼工程估算规范、科学、合理,防止通过降低估算投资金额来规避上级管理。
(四)加大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力度,完善工程监管体系。
贯彻落实《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新增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要求,并明确操作细则,由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市府办公厅,再由市府办公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