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肇庆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重新公布《实施细则》的背景
为加快推动我市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推动汽车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和商业化应用,规范自动驾驶汽车研发和推进应用,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2018年5月15日,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局联合印发了《肇庆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有效期三年(自2018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市公安局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实施细则(试行)》届满前,组织对《实施细则(试行)》的实施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工作实际,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在《实施细则(试行)》原文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修改不涉及文件实质内容,在修改过程中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和汽车测试评估企业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形成文件草案,通过法定程序后,市公安局会同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局联合印发了《肇庆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主要依据
1.***《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
2.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信部、公安部等11部委《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
3.国家发改委《智能汽车关键技术产业化实施方案》
4.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
5.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三十四条,分别对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职责、测试申请条件、测试申请流程、测试管理、违规操作责任和有效期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进行自动驾驶相关科研、定型试验,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管理机构职责
由肇庆市自动驾驶测试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作为肇庆市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本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具体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确认测试主体申请。组织由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自动驾驶测试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测试主体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评审,出具专家意见。负责自动驾驶车辆测试的全过程监管。
(三)测试申请条件
进一步明确了测试主体、测试主体要求、自动驾驶车辆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及测试车辆要求。
(四)测试申请流程
进一步明确了测试主体申请自动驾驶测试资格流程、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申请测试车辆数量以及申请变更车辆登记。
(五)测试管理
测试应在封闭的测试场内进行。测试主体应在指定区域、指定时段内测试。
自动驾驶测试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测试主体、测试驾驶员及随行测试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测试车辆测试过程中,应在驾驶员座位上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测试驾驶员;
3.测试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4.测试主体应在自动驾驶测试车辆上放置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并张贴自动驾驶测试标识;
5.测试主体应依据实施细则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报备《测试计划表》,并随车携带。测试过程中应严格根据测试计划进行测试,不得超区域超时段进行测试;
6.测试主体必须保障监管装置运行正常。在测试车辆行驶期间,如发现监管装置工作异常、或接到第三方授权机构关于监管装置异常的通知,相关测试车辆应待监管装置恢复正常工作后方可继续行驶;
7.不得搭乘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
8.不得在道路上进行制动测试。
(六)违规操作责任
测试主体存在违规操作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第三方授权机构应立即发出中止测试通知,并及时向联席工作小组报告。测试主体提交不实材料或数据资料的,由第三方授权机构立即向联席工作小组报告,联席工作小组经核实后取消该测试主体测试资格,并不再接受该测试主体的相关测试申请。
(七)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自2021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