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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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7日发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
一、禁猎区:烟台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烟台市行政区域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四、禁用工具:禁止使用药物、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支、弹弓、诱笼等工具进行猎捕。
五、禁用方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犬猎、鹰猎、捡取鸟卵等方法进行猎捕。
六、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七、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有效期一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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