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享受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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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3日发表
根据淄人社发【2011】124号文件规定,我县人社局劳动就业办公室(失业保险处)将从2011年7月1日起,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办理职工医疗参保(续保)、缴费(续缴费)手续。
同时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率按9%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月起,按规定享受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通讯员:劳动就业办公室 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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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9 20:39:1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