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开管办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开发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
2016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生产电动汽车或新能源汽车电池的营业收入须占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才可享受此条款。具体由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条
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奖励的,只能选择其中一条申请。
第十一条
1.实缴注册资本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实缴注册资本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享受该条奖励的研发类企业,当年不享受本办法第八条奖励。
第十二条
1.实缴注册资本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享受该条奖励的企业,当年不享受本办法中第十三条奖励。
第十三条
1.首个入统年度实现产值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产值的
2.首个入统年度实现产值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产值的
3.首个入统年度实现产值亿元以上的,按首个入统年度产值的2.6‰给予一次性奖励。
享受该条奖励的企业,当年不享受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奖励。
第十四条
1.到岸单价万美元以下的,按每辆8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2.到岸单价万美元以上8万美元以下的,按每辆1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3.到岸单价万美元以上12万美元以下的,按每辆1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4.到岸单价万美元以上的,按每辆2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1.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3
2.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
3.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
4.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上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5
从事汽车(整车及零部件)销售、展示及服务等业务的综合性汽车交易市场、展示贸易城或汽车服务业产业园区等企业,可以参照在该市场或园区内运营并在本区办理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纳入本区统计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按上述标准予以奖励,但应将已单独申报本条奖励企业的当年营业收入剔除。
第二十一条
1.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
2.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
3.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
4.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7
享受该条奖励的企业,当年不享受本办法第二十条奖励。
第二十二条
1.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年度营业收入的
2.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按年度营业收入的
3.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按年度营业收入的
4.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的,按年度营业收入的3
第二十三条
1.年度营业收入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
2.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26
3.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28
4.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32
第二十四条
1.年度营业收入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
2.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22
3.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24
4.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28
第二十五条
1.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25
2.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26
3.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8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27
4.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30
第二十六条
1.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
2.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
3.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42
享受该条奖励的企业,当年不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奖励。
第二十七条
1.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35
2.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36
3.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8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37
4.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40
享受该条奖励的企业,当年不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奖励。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扶持年度当年月1日后新入驻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可以在首个入统年度期满之日起
第三十一条
(一)资金拨付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已使用“一照三证”的则不需另行提供);
(四)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凭证;
(五)***或收据;
(六)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七)承诺书;
(八)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其他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经贸部门应当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当年”是指提交申请的上一年度,本办法的奖励年度为、201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奖励企业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