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多部门对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自去年年底国家发改委牵头21部委联合发文明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工作运行机制后,今年8月,省发改委联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高法、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24家单位联合发文,进一步健全了我省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近日从辽宁省国税局和辽宁省地税局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现已被正式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是政府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目前主要通过省、市级的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群)定期向社会公布,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后续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
省级税务机关公布的税收违法“黑名单”标准有七项:一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二是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三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四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是虚开增值税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的;六是虚开普通***,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七是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市级税务机关也定期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具体的标准是:纳税人偷税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纳税人妨碍追缴欠税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虚开税款数额200万元以上的;虚开普通***,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号码,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以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并公布其相关信息。
多部门联合惩戒是指各个部门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实施的多管齐下的综合整治,不是单打独斗,而是联合出重拳,形成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围攻之势。具体的惩戒措施包括:强化税务管理、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以及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辽宁省国税局、辽宁省地税局在每季度终了30日内,向各相关部门通过光盘形式传递案件及当事人信息,在此基础上,抓紧实施专线传送方式。相关部门将税务机关传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及时推送给具体执行惩戒措施的单位,督导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公布案件的当事人实施有效惩戒。此外,多部门还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自去年10月至今年7月份,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及各市局共计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56件。其中国税系统49件、地税系统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