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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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141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市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市、县两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相关人员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我市普查对象数量6952家。包括工业源2321家,畜禽规模养殖场2793家,生活源1583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47家;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8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我市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09260.82吨,氨氮5994.86吨,总氮18299.62吨,总磷21***.00吨,石油类6.82吨,动植物油1735.982吨,氰化物0.007吨,重金属0.034吨。
2017年,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7936.21吨,氮氧化物44598.85吨,颗粒物60721.82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17123.17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2321个。
我市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县(区)为:陆川县、容县、玉州区。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610家,占全市26.28%;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191家,占全市8.23%;农副食品加工业183家,占全市7.88%。
(二)水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727套,设计处理能力39187.06万立方米/年,废水年处理3724.74万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301.36吨,氨氮85.82吨,总氮204.9吨,总磷22.35吨,石油类6.82吨,氰化物7.249千克,重金属30.73千克。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1281.77吨,医药制造业293.99吨,纺织服装、服饰业180.***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76.32%。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46.77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1.32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7.80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76.78%。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108.46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7.19吨,纺织服装、服饰业15.47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68.87%。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16.03吨,纺织服装、服饰业1.08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48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83.18%。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汽车制造业4.39吨,通用设备制造业1.25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58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91.20%。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2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7.072千克,医药制造业0. 176千克。上述2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排放量的99.99%。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4.116千克,汽车制造业3.29千克,金属制品业0.203千克。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重金属类排放量的89.84%。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脱硫设施227套,脱硝设施23套,除尘设施917套。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5566.53吨,氮氧化物12221.93吨,颗粒物50113.33吨,挥发性有机物2434.12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906.22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423.86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3***.0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84.33%。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9982.***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76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343.58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89.75%。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4339.55吨,非金属矿采选业2346.25吨,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1074.50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95.30%。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967.92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22.04吨,医药制造业216.28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70.10%。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950932吨,综合利用量1443241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8170吨),处置量390438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1865吨),本年贮存量125876吨,倾倒丢弃量1413吨。
2.危险废物。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50133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49862.8025吨,年末累积贮存量46184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开发利用企业共38家,主要分布在陆川县、容县、玉州区,以利用原煤矿、花岗岩为主;全市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累积贮存量2吨,全部为放射性活度浓度超过10贝可/克的固体废物。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我市各县(市、区)均涉及种植业、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入户调查规模化养殖场2793家。
2017年,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4586.***吨,氨氮1340.56吨,总氮9946.98吨,总磷1507.11吨。
(二)种植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氨氮759.68吨,总氮6290.15吨,总磷662.74吨。
2017年,秸秆产生量为227.04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189.97万吨,秸秆利用量117.51万吨。
2017年,地膜使用量3929吨,多年累积残留量***4.57吨。
(三)畜禽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3141.81吨,氨氮540.52吨,总氮3380.01吨,总磷792.20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9340.60吨,氨氮381.17吨,总氮2080.33吨,总磷484.87吨。
(四)水产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444.83吨,氨氮40.36吨,总氮276.83吨,总磷52.17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1583个。其中:行政村1268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16个,储油库2个,加油站297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2369.84吨,氨氮4567.84吨,总氮8146.62吨,总磷634.51吨,动植物油1735.98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3872.98吨,氨氮1797.50吨,总氮3339.88吨,总磷266.87吨,动植物油436.76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8496.85吨,氨氮2770.34吨,总氮4806.74吨,总磷367.***吨,动植物油1299.22吨。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365.56吨,氮氧化物1995.88吨,颗粒物9667.37吨,挥发性有机物8477.68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玉林市2017年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共247家,其中集中式污水处理厂240家,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厂)6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1家。
2017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99吨,氨氮0.***吨,总氮1.12吨,总磷0.02吨,重金属2.99吨。
2017年,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4.12吨,氮氧化物7.83吨,颗粒物1.53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玉林市2017年集中式污水处理厂240家,污水年实际处理量11042.87万立方米。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39家,污水实际处理量10393.80万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5家,污水实际处理量304.49万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196家,污水实际处理量344.58万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去除量:化学需氧量13819.67吨,氨氮1650.44吨,总氮2070.80吨,总磷204.62吨,动植物油138.68吨。
2017年,干污泥产生量14782吨,处置量14750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玉林市共有生活垃圾处置场(厂)6家,垃圾处理量59.31万吨,其中:填埋59.31万吨,焚烧0吨,其他方式处理0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全市只有玉州区有1座医疗废物处置厂,无其他危险废物处置厂。该处置厂设计处置利用能力1750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医疗废物量2816吨,无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量。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2017年末,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1074747辆,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165.27万千瓦。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30373.23吨,颗粒物939.60吨,挥发性有机物6211.37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222***.***吨,颗粒物381.09吨,挥发性有机物5206.87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8108.59吨,颗粒物558.51吨,挥发性有机物1004.50吨。其中: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4615.01吨,颗粒物218.63吨,挥发性有机物503.26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3493.57吨,颗粒物339.88吨,挥发性有机物501.24吨。
注释: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全年出栏量≥5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5头、肉牛全年出栏量≥1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羽、肉鸡全年出栏量≥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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