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把泊沙康唑等8种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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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市本级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44号)(以下简称《门慢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伊马替尼等7种特殊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及《玉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把《门慢目录》中标注“※”的泊沙康唑等8种药品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范围,在定点医药机构均可取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属于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各种恶性***”的8种药品目录范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范围,包括泊沙康唑(口服液体剂)、替诺福韦二吡呋酯(口服常释剂型)、培门冬酶(注射剂)、冬凌草滴丸、西红花总苷片、复方黄黛片、食道平散、参一胶囊。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为确保患者用药的连续性,继续执行替诺福韦二吡呋酯口服常释剂型纳入我市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定点医药机构购药范围政策,执行开始日期从2020年1月1日起。
三、本次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范围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参照《门慢目录》有关规定执行,经办流程参照《玉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将本通知转发到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辖区内有关定点医药机构。市本级、各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做好药品结算等落地衔接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用药连续性,并做好有关定点医药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控工作。
玉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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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