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市场监发〔2020〕59号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实施行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场所、股室(队):
现将《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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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本局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局行政执法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局机关各乡镇(街道)市场所、股室(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五条 我局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实施主体;
(二)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结果;
(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
(五)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六)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七)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我局行政执法公示以通过广西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zsjzq.gov.cn/)公示为原则,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
第七条 局机关各股室(队)、各乡镇所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局机关各股室(队)、各乡镇所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局机关各股室(队)、各所应当在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局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局机关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二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