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公告
关于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公告
各矿山企业:
为全面贯彻《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林业草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18〕1号)精神,全面落实我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抓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退还及基金建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请各矿山企业(含矿权已灭失企业)携带相关资料于2020年4月30日前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矿山企业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转存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矿山企业责任主体灭失或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其缴存的保证金将直接收缴国库,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相关工作,已缴纳恢复治理保证金不足以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其资金不足部分仍由矿山企业(采矿权人)承担,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绥中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