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0848号案原告彭志辉诉拜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公 告拜婷芳: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0848号案原告彭志辉诉拜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0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拜婷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彭志辉借款本金3万元,并以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以年利率6%为上限),向原告计付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彭志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7元、保全费320元,合计969.07元(原告已预交969.07元),由原告负担108.07元、被告负担861元并应于支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