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程序规定的解读
关于印发《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www.fsnyj.gov.cn/zwgk/bmwj/201712/t20171221_6963247.html
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即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关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过程中,被抽检单位的复检申请有效期和结果处置只做了框架性的规定。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复检程序的通知》(粤海渔函[2010]477号)等相关文件对省级监控任务的复检程序做了细化规定,但明确市级及以下不参照执行。针对近两年来出现产地环节市区两级水产品监控过程中,出现复检程序不明晰、养殖户与原检测机构对当前的复检操作有争执等情况,极大地影响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权威性、公平性和执行力。为此,市农业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重在明晰复检程序、规范复检权责的《佛山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复检规定》)。
一、起草依据
《复检规定》的框架性结构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同时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合格的,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不合格的,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复检规定》的细则以市区两级复检工作实践为基础,部分参照了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工作规范(试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复检程序的通知》(粤海渔函[2010]477号)等文件,并进行完善,以适应佛山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实际需要,更具可操作性。
二、主要内容说明
本方案主要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为细则说明,主要说明了《复检规定》制定的法律依据和适用对象。
第二部分为申请手续,主要对复检的有效期、材料准备、受理手续、样品要求进行规定。
第三部分为送样手续,主要参照《食品安全法》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复检程序的通知》(粤海渔函[2010]477号)的实施要求,重点阐述复检机构选择、送样确认程序、复检费用说明、验样要求和结果反馈程序。
第四部分为其他规定,主要阐述复检申请中途撤回、结果有异议、文件保存、实施时间等工作安排。
第五部分为相关文书和复检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