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4月1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强化了各级党政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明确了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各类追责情形,给乡镇(街道)以上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戴上了环保紧箍。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终身追究
细则明确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分别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等进行了责任划分。
任期内环境恶化后果严重 要追责
针对地方党政一把手,细则规定了15种追责情形,要求其长期持续地履行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包括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履职不力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本辖区连续3年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的,盲目决策造成当地各类资源消耗超过环境承载力的等情形。
指使放任违法项目审批建设 要追责
细则规定,相关部门领导成员违反环境或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项目审批的,将被追责。县级以上党政分管领导,如指使、授意或放任分管部门违规审批,或制止不力、隐瞒、包庇等情形,也在追责之列。
对污染事件或隐患隐瞒不报 要追责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8条追责情形中,4条涉及隐瞒不报。对辖区内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灾害)事件隐瞒不报,对违规建设项目、违法实施资源开发或生态破坏行为隐瞒不报,对辖区企业通过暗管、渗井等违法排污行为隐瞒不报等行为,均要追责。
利用职务影响干扰环境监管 要追责
细则禁止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干扰环境监管或插手环境司法。包括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相关规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