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公告(高资源规划公
各矿山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18〕8号)精神,全面落实我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抓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退还及基金建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请各矿山企业(含矿权已灭失企业)携带相关资料于2022年3月18日前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转存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矿山企业责任主体灭失或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其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连同利息将直接由高县人民政府收归国库,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相关工作。
二、相关资料
办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转存基金手续所需资料。
(一)企业退款申请(签字齐备)
(二)原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划入基金账户的申请或委托书(包含划入基金账户的名称,开户行,账号)
(四)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需盖有申请退款企业鲜章。
特此公告。
***: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企业汇总表
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