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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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21日发表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文件精神,我市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标准。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15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70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到1900元。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80元提高到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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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16:44:0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