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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南京市江宁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9日发表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江宁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南京市江宁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南京市江宁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召集人:伏进进  副区长

副召集人:丁政  区卫生健康委主任、江宁医院党委书记

易蓉蓉  区政府办副主任

成员:言明海  区发改委副主任

宋翔  区教育局副局长

高双奎  公安分局副局长

蒋存涛  区民政局四级调研员

杨发忠  区财政局副局长

谷昊  区人社局四级调研员

梅笑冬  规划资源局副局长

卢耀升  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陆伟  区城建局副局长

汤福勇  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副局长

刘太安  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张丽丽  区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王志松  区应急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周学宁  区消防救援大队二级指挥长

魏宏伟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邹伍锁  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戴国胜  区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徐伟  区税务局副局长

张亚  区妇联副主席

孙继红  区总工会副主席

陆瑶  团区委副书记

刘盈  区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刘太安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1名负责同志担任。

南京市江宁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落实《***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57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健委关于南京市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18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为落实三孩生育政策提供配套支持措施,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坚持普惠优先,注重安全规范,落实属地管理,切实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打造具有江宁特色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品牌。

二、工作目标

大力发展多元化、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经过3-5年,幼有所育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家庭、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建成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街道、社区、机构),基本实现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占比、婴幼儿入托率在全市居于较高水平,基本实现“一街道一普惠”,每3万~5万人口居住社区范围,至少配建一处婴幼儿托育机构,超过30%的婴幼儿入托专业婴幼儿照护机构,师资人员持有育婴员证(保育员证)达到100%,形成规范有序、行业自律、合力共治的管理体制,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提升家庭为主的科学育儿服务。加强科学育儿指导,采取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等方式,线上线下结合为婴幼儿家长及照护人员提供公益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服务。完善区(街道)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中心(站)功能,利用定期举办科学育儿知识讲座等形式,加强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指导,每年至少举办12场区级线下科学育儿指导活动。各街道、社区每年为适龄婴幼儿家庭提供不少于6次线下指导服务,每年为有需求的常住人口新生儿家庭提供至少1次***指导服务,线上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对有需求的家庭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教育局、区妇联、区融媒体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国资平台。以下均需各街道办事处及各开发园区落实,不再列出)

2、完善社区为基础的照护服务。推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逐步达到每个社区都建有亲子室,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亲子活动等多样化服务。鼓励街道、社区以及开发园区、国资平台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购买服务等措施,引进社会力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打造15分钟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圈。(责任单位:区规划资源分局、区民政局、区城建局、区卫健委)

3、发展机构为骨干的专业特色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在居住人群、就业密集及女职工集中的区域开设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发挥专业资源集聚优势,统筹托幼服务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鼓励引导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独或联合举办婴幼儿照护机构,为社会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打造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品牌化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力争一街道一品牌。(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教育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区总工会)

4、做强医疗为补充的医育服务。将婴幼儿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开展新生儿访视、疾病筛查、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范等服务。结合江苏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管理,对12个月以下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进行入户指导服务。鼓励医疗机构联合基层社区、专业组织开展婴幼儿早期发展重大疾病的社区识别和社区康复,推动自闭症、脑发育障碍等早期诊断与干预项目。(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二)完善标准规范体系

1、标准化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标准规范体系,推进房屋场地、设施设备、人员配置、消防安全、卫生保健、保育管理、监督管理等标准规范的落实。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鼓励创建江宁特色品牌,为婴幼儿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大队)

2、规范化登记婴幼儿照护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经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同意后,至区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至区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上述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后应及时至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部门。

优化婴幼儿照护机构申办流程,按市“一件事一次办”标准,在区市民中心政务大厅线下提供“婴幼儿照护机构申办”一窗受理,线上提供网办服务。婴幼儿照护机构注册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内注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或托育服务。鼓励婴幼儿照护机构按“行政区划+字号+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园/中心/公司”设置机构名称。

区行政审批、教育、民政、人社、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申报机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人员配置、安全管理、卫生保健等的查验把关。(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行政审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建局、区房产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大队)

3、信息化提升监管水平。充分利用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南京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监管。逐步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大数据局、区市场监管局)

4、制度化落实卫生保健规范。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规范区妇计中心、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卫生健康机构保健工作职责,协同属地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以及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技术指导、培训、补证、补种和报告等工作。(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5、等级化评价婴幼儿照护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星级管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或行业协会,开展婴幼儿照护机构年度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等级评估和以奖代补挂钩激励机制,形成示范引领、良性竞争的良好市场业态。(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支持保障体系

1、强化用地规划保障。依据《南京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建设要求,确保满足居民15分钟服务圈需求。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规划建设,在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中予以适当倾斜。在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配套建设。在老旧城区改造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同步规划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老旧小区城区改造中,开展房屋现状梳理,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建专项工作,实施区、街道、社区(村)应建尽建。各部门、街道要明确规划配建、验收、移交机制及日常监管等工作要求,优化工作流程,确保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加大婴幼儿普惠托育扶持力度,房租可予以适当减免。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托育,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规划资源分局、区城建局、区房产局、区卫健委等)

新建地区配建幼儿园时,应同步配建、验收0-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空间;新建地区规划建设居住社区级综合服务中心时,应同步配建、验收0-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空间,可与文化、体育、养老、居住等设施合建。每个托育机构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新建地区城乡社区按每个社区配建1个亲子室,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街道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中心按每个街道配建1个,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建设1个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中心,面积1000-2000平方米。(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规划资源分局)

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实现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基本完成标准化母婴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普遍开展母婴室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交通运输局、区文旅局、区总工会、区城建集团等)

2、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在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税费。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更好的信贷支持和保险服务。区、街道落实专项经费,加大资金投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优先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区本级每年设立普惠示范引导资金,区财政参照市普惠托育机构托位补助标准按一定比例配比奖补资金。加强街道、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阵地建设,对年度新建阵地项目,经市区验收达标后,区级财政按照市奖补标准予以一定比例配比奖补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街道、社区举办科学育儿知识讲座,推进落实普惠性免费亲子体验服务,所需经费由区、街道财政各承担一半。(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房产局、区卫健委、区金融监管局、区税务局)

3、强化社会支持。全面落实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哺乳假、男方护理假等政策,鼓励落实“共同育儿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居家养育婴幼儿的父母重回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发改委、区妇联、区总工会)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设置育婴、保育、保健、托育管理等课程。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工种)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职业工种目录。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职后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师职业技能培训,每年为行业从业人员提供不少于72课时的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40课时的职业道德教育。支持有育儿经验的女性就职婴幼儿照护机构。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在区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中心增加专职专业管理人员并实质性运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婴幼儿照护机构规范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培育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研究和实训基地。建立岗位分级制度,参照护理或教师职称,探索婴幼儿照护行业职称评定办法。(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委、区妇联、区总工会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列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目录。建立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由区卫健部门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金融监管、税务、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参与,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妇联、工会、共青团、计生协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合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示范引领。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区、示范街道、示范单位建设工作。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形成符合江宁实际、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照护服务模式和品牌。

(三)加强政策研究。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建立科研课题和实践案例研究项目。联合高校、专业机构、社会组织,依托家庭、机构、社区等建立实践基地,定期采集婴幼儿发展和健康数据,加强数据信息保护和科学利用,开展科学育儿课题长期***研究。

(四)加强共治共管。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属地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督负主要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每个婴幼儿照护机构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综合安全检查。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抓好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

(五)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多种载体,广泛宣传科学育儿理念,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示范典型,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和支持婴幼儿照护工作的氛围,吸引更多的资源和力量投入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南京市江宁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职责分工

***

南京市江宁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牵头推进普惠性机构建设。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财政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提供支持保障。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地;支持卫健部门参与相关规划标准验收。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的环保要求。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的规划建设;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配合行业管理部门落实完善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参与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消防安全标准制定;负责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备案)。

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负责在旧城改造和老小区出新中,利用存量资源配置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应急管理(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应急救援和应急演练工作,制定应急预案。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营利性、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定期向卫生健康部门推送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牵头标准化推进落实在政务大厅线下提供“婴幼儿照护机构申报”一窗受理,线上提供网办服务。

大数据部门负责利用信息化技术,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支持。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相关金融和保险政策支持。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维护职工休假、就业等合法权益。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融媒体中心负责利用各种媒体资源,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宣传服务。

各街道负责做好新建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机构设施相关标准的落实工作;负责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专项经费;加强规范发展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相关解读链接:《南京市江宁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南京市江宁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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