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并通报该办法的立法审核情况
一、《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背景
2015年和2016年,***相继印发了《***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对“互联网+政务”服务大数据战略提出了明确要求,2019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研发应用。南京市委、市政府对数据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批示要求突出抓好全市政务数据管理能力建设,并在全市新一轮的机构改革中专门成立南京市大数据管理局,进一步加强数据管理和有关统筹协调工作。
近些年来,我市政务数据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我的南京-智慧南京”APP已经成为整合政府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服务信息的城市公共服务平台。但与广东、上海、浙江等先进地区相比,我市政务数据建设依然存在政务系统建设不够集约、数据共享开放不够规范、数据安全缺乏制度保障等短板。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务数据管理体制,推进政务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公共服务水平和创新发展水平,南京市政府将政务数据立法工作列入市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
2019年4月23日,由南京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牵头起草的《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在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征求公众意见,经过认真调研,充分学习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立法经验,并对各家单位及市民的意见进行反复斟酌、修改与专家论证,《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最终正式发布。
二、立法审核标准
立法审核过程中着重把握三个标准:一是不抵触。《暂行办法》是我省首部政务数据管理的专项立法,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属于创制性立法。我们紧紧围绕《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对大数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部署,加强立法制度设计和统筹规划,确保党和国家的部署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同时,注意区分政务数据管理与政府信息公开。为避免二者的交叉混淆,《暂行办法》不仅从概念定义、行政主管部门等方面对二者进行了区分,还进一步明确“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二是有特色。《暂行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本市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实际进行制度设计,带有鲜明的南京特色。如:规定市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批、开发运用、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依托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我的南京”等门户网站和智能门户平台,构建统一的对外服务门户和用户认证体系;三是可操作。为增强立法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暂行办法》在明确政务数据类型的基础上,针对政务数据的采集、维护、共享、开放、异议提出等程序,明确了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
三、《暂行办法》的工作目标及遵循的主要原则
《暂行办法》着力进行政务数据统筹规划建设,明确政务数据全流程使用的制度规范,力图解决政务数据“互联互通难、信息共享难、业务协同难”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抓好部门内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工作,实现跨部门数据高效调动管理,畅通数据获取、应用渠道。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
《暂行办法》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有效应用、创新发展、安全规范的原则,统筹协调政务数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设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促进政务数据的共享、开放、应用,部署安排政务数据安全管理规范。
四、《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分别为总则、规划建设、目录管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安全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其中,第一章阐释了立法目的、规范范围、政务数据定义、职责分工、交流合作,定义方面,考虑到“数据”与“信息”的区别,在数据定义中用了“原始性、可机器读取”等概念对数据进行了限定,并综合共享的广泛性需求与开放的谨慎性要求,将政务信息的范围限定为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没有包含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企业。第二章规定了政务数据发展规划及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具体包括: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云并实现各单位业务系统逐步整合、提升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和“我的南京”智能门户服务能力、建立全市统一用户认证体系、加强数据标准化建设。第三章明确了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汇总、审核、管理的职责分工。第四章具体说明了政务数据采集、归集、共享的规则,明确政务数据应当一数一源、一源多用,实现全市政务数据的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政务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并规定了共享类型、共享程序。第五章规定了政务数据开放的原则、类型、程序,强调按照安全为重点、需求为导向的原则,积极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应用以挖掘政务数据价值。第六章详细规定了政务数据的安全保障责任,划定各主管机关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强调建立数据容灾备份及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安全测评。第七章明确了各相关机构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八章解释了相关术语的定义并明确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
五、进一步落实《暂行办法》的具体措施
《暂行办法》的实施仅是提升政务数据管理、共享、开放应用的第一步,为了更好地实现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政府信息化体系,更好地发挥政务数据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我市将陆续出台一系列配套实施细则,确保政务数据管理落实到实处。
目前,已经着手制定的细则包括:《南京市政府投资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对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和统筹管理;《南京市政务数据目录》和《南京市政务数据共享实施细则》,对政务部门数据的采集、归集和部门间数据的共享作出更详细、更具操作性的细化规定,畅通政务数据的流通渠道;《南京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制度设计和技术手段相结合,最大程度确保政务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可控。
列入下一步工作计划的细则包括:
1、借鉴国际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政务数据采集的规范、程序及标准,使政务数据采集主体能够按照统一的规定和标准,根据法定职责和规范的程序在政务数据目录的范围内采集数据。
2、以需求为导向,按照政务数据开放类型,编制、发布无条件开放清单和有条件开放清单,并按照开放清单将政务数据归集到市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实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务数据的统一服务。
3、制定政务数据市场化运作工作实施细则,推进政务数据市场化运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