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本区安全生产大检查
杨府办发〔2009〕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安委办《关于开展本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已经2009年3月4日区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
关于开展本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根据***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2009〕3号)、上海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安委办〔2009〕7号)的要求,切实推动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并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两会”期间维稳、安全工作“确保不发生大事,确保控制小事,确保发生事情得到应急处置”的要求,从即日起至3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领域和主要内容
本次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船舶、电力、燃气、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和领域。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三)“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四)2008年排查出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重要生产场所、重要部位的日常监管、安全警示标志、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情况;
(六)按照《上海市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关于强化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治理的要求,各部门制订的计划措施落实情况;
(七)公共聚集场所安全防范情况;
(八)安全投入落实情况、安全生产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九)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十)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方式和实施步骤
(一)组织领导
区政府全面负责区域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各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系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各街道、镇负责各自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务必做到工作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安全责任到位、隐患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二)实施步骤
采取区政府领导带队检查、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亲自参与检查相结合;各级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督促检查与企业自查、行业互查相结合;行业部门检查与所属企业自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检查方式。
即日起至3月底为自查自检自改阶段,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各安全监管部门、街道、镇、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本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3月下旬为督促检查阶段,各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街道、镇、行业主管部门要开展重点抽查,及时督促企业针对自查、互查、督查中提出的突出问题和隐患,认真抓好整改。
三、检查的责任范围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本次大检查各单位的责任范围明确如下:
区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高危行业的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
区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
区建交委:负责建筑施工、市政工地的安全检查和行业安全监管;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旧改工地、拆房工地的安全检查和行业安全监管;
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重点防火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
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
各街道、镇: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和督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要充分认识开展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开好全国“两会”和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创造良好安全环境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领导,迅速行动,部署检查工作。各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效果。
(二)加强执法,落实责任
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行业(领域)和单位要实施重点检查,尤其要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新开工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关;要严格细致,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挂牌督办、***落实。对于拒不整改的或者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值班,强化防范
各部门、各单位和各街道、镇要加强“两会”期间的安全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和一日一报制度。领导干部要在岗带班。危险或危险性较大企业(场所)必须由具有一定指挥和处置突发事故、事件能力的同志担任值班负责人。值班人员要加强巡查,做到动态监控,掌握情况。值班部门要保证通讯畅通,反应迅速。要落实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快速、有效、科学处置,确保应急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将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并按程序、按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各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和各街道、镇要将开展的大检查工作总结情况于3月31日前报区安委办。
上海市杨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生产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