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公开(黄江销售未依法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案 名 | 黄江销售未依法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 ||
行政案号 | 崇农(肥料)罚[2022]2号 | ||
基本案情 | 2022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应登记而未登记的肥料产品“脲铵氮肥”,该产品外包装标称:N(总氮)≥31.0%,尿素态氮≥16%,铵态氮≥15%,S(硫)≥13%,Zn(锌)≥0.1%,B(硼)≥0.02%,执行标准:HG/T 4214-2011,净含量40千克/包,生产单位: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装标称合格:20211209G122861[LT],包装未发现有肥料登记信息。执法人员立即通过农查查等软件查询,未查到该肥料产品的登记信息。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脲铵氮肥”的肥料登记证,当事人未能提供。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此“脲铵氮肥”产品不在免予登记的范围之内,需要登记才能生产销售。 检查当日,执法人员清点了该“脲铵氮肥”,同时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照片,登记保存;2022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在该经营部内发现该“脲铵氮肥”15包,随即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了照片,登记保存该肥料产品;5月17日,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依法立案;5月18日,执法人员询问了该化肥经营部的销售人员黄献黎,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调取了有关书证、物证。5月17日,当事人提交了《营业执照》等材料复印件,但未能提供肥料登记证或免于登记的证明。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脲铵氮肥”是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当事人于2022年4月25日进货1吨(25包),进货单价3300元/吨;于2022年5月14日销售了10包,总共销售了10包,销售价格均为150元/包;销售收入为1500元,违法所得共计1500元;违法案值132元/包×15+1500=3480元。检查当日,当事人在经营部门店右侧位置还存放有15包未售出。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 ||
涉案金额 | 3480元 | 违法所得 | 1500元 |
案发时间 | 2022-5-17 | 立案时间 | 2022-5-17 |
案件类型 | 销售未依法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
处罚时间 | 2022-6-20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处罚依据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
处罚决定书 | 1、警告,责令停止销售该肥料产品; 2、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共计3000元整。 | ||
附 件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 ||
案件来源 | 农业农村部门 | ||
单位名称 | 扶绥县海河化肥经营部 | 单位性质 | 个体工商户 |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 | 单位法人 | 黄江 |
所属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市辖区 | 注册地址: | 扶绥县岜盆乡岜盆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