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鹏新区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大鹏新区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责任暂行规定》经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1日
大鹏新区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大鹏新区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全区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依照《大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监管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三条 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安委办)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督查、督办各部门、各办事处依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一岗双责。各部门、各办事处依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本规定所称新区监管部门包括下列机构:
(一)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条 新区各部门、各办事处可以通过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的手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新区监管部门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整治和处罚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 安全监管责任包括执法监管责任和管理责任。执法监管责任指具有安全生产执法权的新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的安全生产执法监管责任;管理责任指无执法权的新区行业主管部门、办事处所属有关部门和社区工作站依照一岗双责履行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 新区监管部门应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加强对重点监管对象的安全监管,并保证对其他监管对象的执法检查。
第八条 新区监管部门、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在履行安全生产执法、管理或巡查职责时,应使用书面文书并保留送达当事人的材料,或者保存能够证明履行职责的其他书证、视听证据等。
第九条 具有安全生产执法权的新区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先行制止,再进行处罚及治理,遵循违法行为整治先行原则。
第二章 执法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划分
第十条 具有安全生产执法权的新区监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承担执法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新区无执法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对直接管辖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下属企事业单位承担管理责任,通过行政管理手段,督促责任主体主动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责令整改。新区无执法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下属企事业单位,应依法采取行政管理手段处理或书面函告具有安全生产执法权的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新区行业主管部门对主管的行业或领域不具有直接管理权限的,应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整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移送相关具有安全生产执法权的新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具有安全生产执法权的新区监管部门接报后应及时采取执法手段予以整治。
第三章 新区监管部门与办事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新区监管部门在办事处有对口业务指导部门的,新区监管部门必须以文件形式明确与办事处对口业务指导部门安全监管事权划分,厘清安全监管职责。无事权划分或事权划分不明确的事项,由新区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安全生产执法权的新区监管部门在办事处设有直属部门的,直属部门应依法履行执法监管职责及承担执法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新区监管部门在办事处的对口部门无执法权时,办事处对口部门应依照事权划分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包括安全巡查、监控和及时发现、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等方面的责任。办事处对口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时,应积极督促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单位或隐患单位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具有安全生产执法权的新区监管部门在接报后应及时组织查处。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府文件中明确由市、新区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或管理的有关事项,办事处不再承担监管责任或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查处承担综合协调及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由办事处承担监管主体责任的有关事项,新区相关监管部门仍应履行指导、协调和督查督办等责任。
第四章 办事处与社区工作站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第十九条 社区工作站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社区工作站应通过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过宣传教育及其他手段督促整改;并报办事处有关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站应建立安全巡查队伍,并充分调动利用其他协管员队伍,整合资源,统一调配,按照网格化模式加强管理,及时发现和上报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办事处对社区工作站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及时组织查处;对难以查处或依据事权划分应报上级部门查处的,应及时报新区监管部门或直接报新区管委会组织查处。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府文件中明确由新区或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直接监管或管理的有关事项,社区工作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章 重点行业领域及场所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商事制度改革后出现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按下列规定由相关行政许可部门查处。
(一)违法行为只涉及一个行政许可事项的,由该行政许可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承担监管责任。
(二)违法行为涉及多个行政许可事项,且各许可事项相互独立而无前置许可的,由各监管部门分别查处,承担执法监管责任。
(三)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许可事项,且一个许可事项为另一个许可事项的前置许可的,由后置的行政许可部门牵头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各行政许可部门若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擅自将其他部门的许可事项设置为本部门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许可事项,且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互为前置的,由各监管部门分别查处,承担执法监管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执法监管责任单位介入处置后,必须依法责令违法行为改正和消除。执法监管责任单位不得只进行处罚而不消除违法行为。执法监管责任单位不得只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而不依法予以惩处。
第二十六条 如新区监管部门、办事处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可能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较大影响,需提请新区管委会决策的,新区监管部门、办事处应及时书面报告新区管委会。
第二十七条 执法监管责任单位无消除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行政强制措施权力的,应及时向具有相应执法权的行政机关申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以下统称三小场所)的安全监管责任划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办事处牵头负责辖区三小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综合管理责任,并根据相关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二)社区工作站对三小场所承担管理责任。社区工作站应经常组织对三小场所的安全巡查,发现安全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隐患后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报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涉及多部门职能的,报办事处或办事处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研究查处;对违法建筑应及时移交国土、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查处;对合法建筑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公安消防、安监或相关执法部门查处。
(三)三小场所存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的,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进行查处。
(四)对于已取得营业执照,无需其他行政许可的三小场所,以及其他证照齐全的三小场所,无论面积大小均按以下规定进行监管查处:对于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属《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范围的,由公安消防部门( 派出所)负责执法查处,承担执法监管责任;对于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配套法规范围的,由安监部门负责查处,承担执法监管责任;对于其他隐患,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查处,分别承担执法监管责任。
(五)社区工作站应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市监、安监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执法查处活动,协助***落实隐患的整改。
第二十九条 出租屋及民宿的安全监管责任划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出租屋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能够现场立即整改的应督促整改,对情况严重的或拒不整改的,按照《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进行查处;对超出本部门职能范围的,按照《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二)对于住宅性质的出租屋,相关职能部门和办事处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促进业主和承租人自觉保证居家安全。各类生活安全隐患,由承租人和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出租屋业主或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功能、结构(包括擅自设置房中房、在出租屋内擅自设立加工厂等),导致出租屋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按照《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由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执法队)、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出租屋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对出租屋内非法违法开设三小场所、存在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或严重安全隐患的,依法应当对出租屋内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并依法对业主的违法租赁行为进行处罚。
(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物业业主、使用人、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依法查处。
(六)对民宿的安全监管,由规划国土、建设、规划土地监察、公安、市监、出租屋管理等部门以及所属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股份合作公司和民宿行业协会等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依职责履行对民宿的装饰装修、经营、消防、治安等安全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责任划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违反规划土地有关法律法规,对未办理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其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对承接无《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的施工队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已办理相关手续,且应办理而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而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为新区、办事处建设主管部门。
(三)在市、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建并办理了质量、安全受监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施工安全的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为市、新区建设主管部门。
(四)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原已由办事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施工通知书》的建筑工地,其施工安全监管责任主体为办事处建设主管部门;未办理《施工通知书》而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安全监管责任主体为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部门。
(五)对经批准复工的建设项目,所属办事处应通知当事人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受监手续。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受监手续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安全监管责任主体为建设主管部门;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受监手续而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包括擅自改建、二次装修),由所属办事处负责查处,并承担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六)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和指导,建设管理中心作为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并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格执证上岗和上岗前培训等制度,加强隐患排查与整治,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一条 海上安全监管责任划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经济服务局为渔业和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新区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对休闲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海上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负责渔事纠纷的处理;督促、指导、协调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经营单位落实海岸沙滩的安全管控措施,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二)大鹏渔政大队负责对渔港和渔业船舶、休闲渔业船舶及船员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占用、使用海洋和海岸沙滩等行为。
(三)大亚湾海事局依法对大鹏通航水域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船舶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工作;负责对休闲旅游船舶及船员实施监督管理,依职责查处海上休闲旅游船舶非法违法行为。
(四)办事处承担海岸沙滩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未开发及无人经营的海岸沙滩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所属办事处;已取得经营许可的沙滩及浴场,其安全责任主体为经营单位。
(五)公共事业局对需行政许可的海上文体游乐活动的经营人、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实施安全监管,并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六)各执法部门依职责对经营人、经营场所、经营设施设备进行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办事处依职责对本辖区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经营人和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由主管商事、海滨浴场、海岸沙滩、港口码头、渔业、旅游景区(点)、水上游乐场等部门及所属办事处负责;经营设施的安全监管由主管休闲旅游船舶、渔业船舶、休闲渔业船舶、货运及水上作业船舶、文体游乐设施等部门及所属办事处负责。
第三十二条 电力设施、电力线路安全监管责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经济服务局为新区电力事业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负责指导、督促供电部门做好电力设施、电力线路等的安全管理。
(二)供电部门应承担电力设施巡查、监控的责任,对危害电网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供电部门报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其他主要公共安全类安全监管责任划分
第三十三条 因排水管涵、被覆盖河道导致地面坍塌等安全隐患,由城管和水务部门或所属办事处查处;因道路设施导致地面坍塌等安全隐患由交通运输部门查处;因在建建筑基坑导致地面坍塌等安全隐患,由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地下箱涵建成移交之前,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负责安全隐患查处;自建地下箱涵导致塌陷等安全隐患,由权属单位负责维护。
第三十四条 因行道树和公园内树木倾倒造成的安全隐患,由所属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桥梁坍塌隐患由交通运输部门或辖区办事处负责查处,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社区公共健身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文体主管部门查处,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网井盖存在安全隐患的,由井盖设施权属单位作为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负责井盖设施的巡查、养护、维修和改造等维护管理工作;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对巡查发现和群众通过信息化平台等渠道反映的井盖设施缺损情况,应及时交相关部门、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或办事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其他城市公共安全隐患,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由属地办事处报新区管委会协调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明确的安全监管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新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