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监局集中学习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市政府新出台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1月5日下午,区安监局组织全体人员在局二楼会议室集中学习了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新出台的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经2009年10月30日七届1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2000年2月1日起施行的旧规定同时废止。
新、旧规定的主要区别有:一、对烟花爆竹的禁放区作了调整,旧规定中市区范围内的香洲、吉大、拱北、前山属于烟花爆竹禁放区,新《规定》第八条规定,本市的城市建成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只有在规定时间、地点方可燃放烟花爆竹。二、烟花爆竹限放区规定的统一燃放时间改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和十五晚上,减少了中秋节,燃放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并由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燃放地点和允许燃放的种类。三、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职能从公安部门转移至安监部门,指定燃放区的临时零售点的经营由本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四、将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行政处罚职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转移至公安部门。五、增加了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规定。
近日,区安委办根据新颁布实施的《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拟制订了《香洲区201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经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汇总报区领导审批同意后以区安委会名义印发,对我区201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及早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