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3月1日起施行城市轨道建设应尽量减少树木移植
1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从规划与建设、保护区及设施保护、运营、综合开发、安全应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进行了规范,共八章八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社会公用事业,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安全运营,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是公益性社会公用事业,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证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的财政投入。
为保护树木和城市绿地,营造绿色宜居的城市环境,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尽可能减少树木移植的数量和绿地占用的面积。确需移植树木或占用绿地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协商确定方案,树木移植和绿地恢复所需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等内容。
主城区部分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占用城市道路,给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带来不便。新修订的《条例》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分为“尚未出让或划拨的”和“已出让或划拨但尚未开工的”两种情形,分别予以规定:“尚未出让或划拨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结合建设纳入土地的规划条件之一;已出让或划拨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应与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融合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部分,可不计入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计算标准”。
同时,为保障行人及非机动车通行便利,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应尽量避免占用城市道路用地”等内容。另外,为确保综合开发收益能优先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了综合开发所获收益的使用用途及资金监管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