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区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4号)
于洪区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4号)
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展情况,根据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为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扩散”防控措施,遏制疫情蔓延,现就外省返沈、来沈到我区旅居和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从外省返沈人员,自到达沈阳之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天,并主动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报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街道、社区(村)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如实提供旅居史、接触史、当日体温等有关信息。
二、来自、去过湖北和疫情比较严重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有固定居所的,应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村)报告,严格落实14天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无固定居所且因无法投亲靠友或因疫情管控暂时无法返乡的,按照沈阳市关于疫情高发区来沈人员指定宾馆安置工作流程,经卫健部门监测确认没有发热等症状后,应配合、接受公安等部门的安排,到指定安置宾馆居住,同时进行14天医学观察。
三、确因工作需要近期外省来沈到我区的人员,向居住地社区(村)主动报备的同时,应向其在于洪区的工作单位主动报告旅居史、接触史、当日体温等信息,其在于洪区的工作单位应向单位所在社区(村)即时报告来沈人员相关信息。来沈人员在其居所14天隔离观察期满后,无健康异常的方可上岗工作,并配合其在于洪区的工作单位落实工作场所消毒、佩戴口罩等各项疫情防控举措。
四、外省返沈、来沈人员在隔离观察期间,应配合政府部门、街道、社区(村)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学观察等措施,如出现发热等异常情况,应及时、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村)报告。接到报告的社区(村)要及时向属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和公安派出所报告,联合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将人员转运至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诊治。
五、对违反本通告,刻意隐瞒相关情况、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六、《于洪区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号)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终止。
于洪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