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经认定的本区就业困难人员、随军家属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并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二)申请时间
按月申报、按季核发
(三)申请流程
用人单位按月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承诺书》;
2、《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4、随军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原件及复印件等。
申请单位为劳务派遣企业的,另需提供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派遣人员花名册表》。
随军家属创办企业申请补贴的,需提供创办企业的随军家属个人身份及出资等材料。
(四)经办科室: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五)咨询电话:68901037 、689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