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财政局四项举措全面清退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自去年9月份开始,市财政采取四项举措清退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取得较好成效。截至目前,全市共清退投标保证金221项,合计金额540.23万元。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根据省财政厅安排部署要求,市财政2019年9月6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退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事项的通知》,第一时间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开展宣传,及时将最新政策宣传到位、通知到位,让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知晓,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实
自2019年7月1日起,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但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
明确退还程序,确保顺利完成
对应当及时退还的保证金,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告知供应商,按规定程序退还。明确项目异常、投标人基本账户发生变更、滞留投标保证金等情况的退还流程和所需资料,督促各代理机构及时办理退款手续;对历年来留存在采购组织机构账户中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不再反弹
对各代理机构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制作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保证金退付情况明细表,列明投标人名称、投标转账时间、投标项目名称等内容,全面掌握应退投标保证金情况。建立市直部门单位、县区财政局每月定期报送机制,并在一定范围内对报送情况进行通报,确保惠企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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