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临港区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规范市建委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威海市建委制定了《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8月21日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建委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建委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制度。
市建委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委机关科室、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委属事业单位及其他因工作需要以市建委名义办理执法证件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的身份证件。
市建委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由市建委法制科负责。具体负责组织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回收、审验,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监督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使用。
第二章申 领
第四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领人必须是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并有效履行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在岗在编工作人员;不包括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
(二)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通过岗位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三)熟悉、掌握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年度考核成绩合格。
第五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名单
(二)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基本信息及电子照片
(三)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参加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
第七条 委法制科收到申领资料后,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登记,将申领材料汇总后报市法制办审查。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执法证件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电子及文本档案,对执法证件实施动态管理;合理安排行政执法人员,督促持证人充分履行执法职责,确保适岗适位;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执法证件的丢失、损毁、隐匿不交等现象,行政执法管理情况纳入单位执法责任考核。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件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或者损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损毁,应由持证人所在单位确认后,在威海日报或晚报声明作废后向市建委法制科申请重新办理,公告费用由持证人承担。
第十一条 申请重新办理执法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原持证人的基本信息及电子照片
(二)报纸刊载的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行政执法证件标明的执法种类和执法区域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每两审验验一次。各单位应当在审验期满前两个月内将执法证件及有关材料报委法制科,由法制科统一到市法制办进行审验。未经审验的,证件自行作废,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申请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
(二)行政执法证正本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证机关应当在10日内向委法制科上报并将其行政执法证件收回,由法制科上交市法制办统一注销:
(一)因岗位调整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
(二)因调动、辞职、辞退、离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
(三)执法证件丢失、破损并在报纸上公告完毕的;
(四)不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和市建委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权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由上级部门暂扣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
(一)执行公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越权执法或违法法定程序的;
(三)将行政执法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
(四)不依法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野蛮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1-3个月,扣证期间,被扣证人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被吊销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吊销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暂扣、吊销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查。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