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
根据蓬农发[2019]14号文件精神,为了认真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提交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二)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补贴资金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六)以后年度将根据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中央、省政策调整情况同步完善。
二、严格规范补贴面积和范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的核定,以二轮承包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对已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
(一)集体机动地管理,可纳入农户代耕代管。不得纳入集体或代管农户的补贴范围。
(二)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按程序可申领补贴。
(四)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收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县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长年抛荒地”指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耕地.
(六)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标准及认定程序,由县国土、农业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三、严格加强资金管理
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迫究法律责任。
(一)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不准以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由其它部门、村集体或个人代领和转付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擅自收缴农民补贴“一卡(折)通”等。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资金支出管理,落实监管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
(二)对长期失联户,因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不准确造成缺失等原因无法兑付,由镇、村通过多途径多渠道仍无法获得信息的,其补贴资金限期于5月10日前由乡镇财政所上缴县财政局农业股继续通过县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各村两委干部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与农户取得联系,做到外出人员随时返回并按程序随时发放。
四、落实“一卡统”制度
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一卡统”落实落地,从2019年起,按全县要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惠农政策资金兑现由财政部门通过农户社会保障卡集中直接发放到户。春节前后,镇村干部应严肃工作纪律,深入农户和田间地块,逐户逐块核实,摸清符合拟补农户的面积申报核实和收集户主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及填报工作,并提醒农户在所在开户行及时激活,于4月12日前将该项工作的信息资料交驻村干部核实无误后录入电子档表册,并将电子档表册和相关信息交农业服务中心。镇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再核实录入、上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数据资料,确保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惠农惠民“一卡统”工作全面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