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动协作和谐执行——伦教法庭成功执结一批名誉权纠纷案
事件回放
吴某、霍某等六人与梁某、陈某均是伦教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村民。2011年4月,该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吴某、霍某等六人参与竞选居委会委员一职,梁某参与竞选居委会主任一职,陈某参与竞选居委会副主任一职。梁某、陈某共同配合参选。竞选过程中,梁某、陈某在该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属村向相关选民发表演讲,在公开场合作出直指吴某等六人有挥霍公款、做假账、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言论。2011年5月,吴某、霍某等六人以梁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霍某等六人诉被告梁某、陈某六件名誉权纠纷案。六案均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梁某、陈某的言论对吴某等六人的人格尊严造成损害,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梁某与陈某的行为构成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名誉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最后判决梁某、陈某向吴某等六人出具书面赔礼道歉声明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判决生效后,因梁某、陈某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某等六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9日立案,案件分派到伦教法庭,由梁群王法官承办。这是伦教法庭首次承办的名誉权纠纷案,庭长陆立荣予以高度重视。
多管齐下,敦促履行
收到案件后,经办法官立刻对被执行人梁某、陈某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并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等执行文书材料,传唤其到庭了解案件情况及要求其自行履行生效判决。但梁某、陈某收到本院发出的执行文书材料后仍不履行判决,也拒不到庭。经办法官与执行组成员多次到两被执行人住所寻找梁某、陈某。但其住所每次都大门紧闭并没有找到两被执行人。于是,执行人员把有关执行通知及传票张贴在两被执行人住所处。同时,执行人员多次电话通知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两被执行人态度强硬,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梁某、陈某有银行存款,执行人员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进行划扣。2012年2月27日,经办法官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办理收款手续并告知其案件的执行情况,向他们了解执行要求。六申请执行人态度坚决,表示要求两被执行人务必出具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经办法官及时向陆庭长反映有关案件的执行情况与进展。根据名誉权纠纷案件具有人身专属性、责任形式特定性、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性等特点,庭长与经办法官认真研究案情,仔细商讨方案,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分析起因、剖析利弊,并多次主动与街道办相关领导联系和汇报本案工作,力求制定一个合适的执行方案,以达到最佳执行效果。同时,街道办领导、该社区党委大力支持本院工作,并多次与两被执行人沟通,要求两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出具书面赔礼道歉声明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仍拒不到庭履行。
鉴于两被执行人一直逃避法律、规避执行,本院拟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因被执行人梁某是人大代表,对其进行司法拘留需经人大常委会批准。经办法官主动联系街道办人大有关领导,向其汇报本案有关执行情况并希望其协助本案执行。街道办人大有关领导表示支持本院工作,随后多次约谈了被执行人梁某,敦促梁某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2012年5月16日,在该社区书记的协调下,梁某终于肯来到伦教法庭。陆庭长向两被执行人解说案情,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告知其拒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经陆庭长的一番说法教育,被执行人梁某终于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在法律的威慑下,最终同意出具书面道歉声明履行判决,并同意说服另一被执行人陈某一起到庭出具书面道歉声明履行判决。
2012年5月18日,两被执行人来到法庭,找到陆庭长和经办法官,并提交了书面道歉声明。经陆庭长及经办法官的指导修改后,两被执行人最终把道歉声明完善。本院对两被执行人出具的书面道歉声明的内容进行了审查。
当日下午,经办法官通知了双方当时人到庭。在陆庭长的主持下,两被执行人梁某、陈某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吴某、霍某等六人宣读了书面道歉声明。之后,本庭工作人员把两被执行人的书面道歉声明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吴某、霍某等六人。六名申请执行人对道歉声明的内容均无异议,精神抚慰金也得到执行,六名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会后,陆庭长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疏导化解,嘱咐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和好如初。
伦教法庭经与街道办多部门联动协作,两被执行人最终自觉履行了法院生效判决,六件名誉权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同时也为今后此类案件的执行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执行启示
对于名誉权纠纷这类行为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通常会遇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通过这些强制代为履行的方式可以使当事人的名誉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但并不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
通过对此批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得出对于此类人身专属性、责任形式特定性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一定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理析法工作。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强制措施震慑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气焰,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对双方当事人做好思想和法制宣传工作,摆现实、谈道理、讲法律。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引导当事人加深对法律、道德的印象,使当事人转变思想,改变观念,理解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从而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公信力,化解矛盾,促进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