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梧州市万秀区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万政办发〔2015〕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梧州市万秀区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7月30日
2015年梧州市万秀区残疾人
“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梧州市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5〕118号)精神,为确保为民办实事项目“社保惠民工程”之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全面完成,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和两个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以人为本、解决急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健全制度、严格管理”为原则,着力改善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状况,缓解当前托养服务供需矛盾,积极推动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的有效落实。
二、目标任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2012—2015年)实施方案》要求,统筹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梧州市和城区配套资金,资助1290名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接受各种形式的托养服务,促进集中托养和居家托养,改善托养服务条件,提高托养服务能力水平,帮助残疾人增强生活信心、提升社会参与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三、资助对象条件
纳入“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资助对象条件为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人,多重残疾人的残疾证上必须有一类是智力或精神残疾。
四、资助用途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资助用途及标准。自治区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和市、城区追加配套的专项补助资金,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配套补助。配套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包括补充残疾人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设备,补贴残疾人生活费用、购买社会服务、培训项目管理和服务人员等。用于资助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托养家庭的资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补助资金总额的70%。
(二)经费来源。实施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资金129万元。其中:自治区下拨专项资金57万元,市财政配套资金50.4万元,城区财政配套资金21.6万元(详见***1),城区财政配套的资金中有6万元用于残疾人购买服务等。
五、托养形式
残疾人托养服务要针对不同残疾类别和程度实行分类服务,采取多种托养形式。各镇(街道)要做好本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服务工作,要针对不同残疾类别和程度,实行分类服务,采取多种托养形式,以满足残疾人的个性化需求,努力实现残疾人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一)机构托养
1.寄宿制托养。寄宿制托养对象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而家庭护理有困难的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要纳入当地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保证重点、讲求实效、逐步发展的原则,给予重点扶持。通过新建、依托现有机构、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建设专业的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以满足有不同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愿望。
2.日间照料。日间照料对象为家庭白天无法照料的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以社区为基础,为残疾人就近提供生活照料、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文化娱乐、生产劳动等公益性服务。
(二)居家托养
居家托养主要针对无自理能力、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合在家庭托养的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是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和不同需求,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和结对关爱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定期***和针对服务等形式,为居家残疾人提供家政服务(清洁居家卫生、生活用品购买或饮食生活服务等)、康复服务(简单康复、疾病护理等)、紧急援助等。
六、申请资助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资助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区残联确认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2.具备基本的托养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健全,且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
3.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了1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
4.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建设要求。
5.托养服务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二)申请资助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
2.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无业,长期需要专人照料。
3.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三)申请资助的要求:
1.申请资助的机构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批表》(***2)和《“阳光家园计划”申请资助机构托养残疾人明细表》(***3)。
2.申请资助的残疾人家庭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4)。
3.申请受理的,区残联将受助机构、家庭和残疾人基本情况实时录入《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
4.有受助机构或受助残疾人家庭的,区残联于每年10月15日前填写好《“阳光家园计划”受助机构情况汇总表》(***5)和《“阳光家园计划”受助残疾人家庭情况汇总表》(***6),并上报市残联。
5.受助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统一的“阳光家园计划”标识。(***10)
七、确认资助对象的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资助的残疾人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经村(社区)和镇(街道)核实后上报区残联。
(二)区残联将本级受助残疾人基本情况实时录入《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凡涉及“残疾人证编号”的,一律使用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编号。
(三)各镇(街道)的资助对象如出现户口所在地与《残疾人证》核发地或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以2013年12月31日前核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所在地为管辖原则,由发证的区残联负责受理残疾人的申请和审核等相关工作。
八、工作步骤
(一)筹备阶段(2015年6月30日前)
各镇(街道)做好资助对象的摸底调查工作,确定资助对象。
(二)实施阶段(2015年7月1日至11月30日)
1.向受助残疾人发放补助金。制定资金发放签领表,举行签领仪式,保留图片资料,并报市残联备案。发放金额不低于资助资金的70%。
2.提供托养服务。针对不同类别和程度的受助人提供不同的托养服务。以社区为基础,制定实施服务计划,为受助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文化娱乐、生产劳动等公益性服务。对确实无自理能力的受助对象,则通过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和结对关爱相结合的方式,定期***为残疾人提供家政服务(清洁居家卫生、生活用品购买或饮食生活服务等)、康复服务等。
3.建档立卡。对受助对象要建立托养服务卡,记录所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完成登录《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录入工作。
4.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则,形成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长效机制。
(三)验收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15日)
1.区残联建立“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档案,做到一人一表、一人一卡,有执行情况报告、统计报表和图片,完整反映计划执行的全过程。
2.区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检查补助资金是否发放到位,是否开展托养服务,档案是否齐全,新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是否符合建设要求等。
3.区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接受市“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检查。
九、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万秀区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万秀区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谭志翀 副区长
副组长:陈玉珏 区残联理事长
黄 俊 区政府办干部
成 员:曾伟琼 区财政局农村经营管理站站长
甘仙岩 区审计局干部
岑小燕 城东镇社会事务办主任
黄海均 夏郢镇民政办主任
赵小兰 龙湖镇社保中心主任
邓丽萍 城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杨颂庆 城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潘玉棠 城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廖锦东 城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陈丽华 角嘴街道办事处主任科员
欧壮贤 东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燕芬 富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残联),负责“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的日常工作。
十、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区政府是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配套资金,确保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和按质完成。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城区财政配套项目资金。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监督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区残联具体负责全区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加强协调,健全机制。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及时将资助金发放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2015年梧州市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资助任务和资金分配表;
2.“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批表;
3.“阳光家园计划”申请资助机构托养残疾人明细表;
4.“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
5.“阳光家园计划”受助机构情况汇总表;
6.“阳光家园计划”受助残疾人家庭情况汇总表;
7.2015年“阳光家园计划”实施情况进度月报表;
8.梧州市残疾人托养需求和信息调查表;
9.2015年梧州市“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生活补贴发放签领表;
10.“阳光家园计划”统一标识。
2015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