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6〕***9号),现通知如下:
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型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所规定的免征对象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扩大至“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详见***。
请相关单位遵照以上执行,其他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文和国家相关政策已有规定的,继续按规定执行。执行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生变化的,坪山区政府在线会及时更新。
坪山区财政局
2019年3月1号
相关稿件:
***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开放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9号).pdf
***2:《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型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