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出台
***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出台后,汕头市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认真做好相关的森林防火条例立法工作,通过在省内外进行了条例立法调研,听取和吸取其他地方有关经验做法,经过反复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2011年8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并于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政府年度责任目标管理;各级政府应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森林保有面积,按照每年每亩不少于一元的标准安排森林防火经费,为森林防火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条例》强调了森林防火组织建设,确立了森林火灾扑救实行专业扑救队伍为主,专业扑救队伍、半专业扑救队伍与群众扑救队伍相结合的原则,规定森林防火重点行政区域的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应当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或半专业扑救队伍,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可以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从而推动汕头森林防火队伍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
《条例》还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指挥体系和队伍建设,做好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及时处置森林火灾。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并将每年的 9月份定为汕头市的森林防火宣传月,每年的九月一日至次年四月十五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每年的清明、冬至前后各三天为森林高火险期,由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火源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