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业经区政府四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工作,规范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完善《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一、成立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领导小组
(一)成立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熊国伟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曾稳高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詹绍铮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蓝浪同志担任,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批准符合简明程序要求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各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二)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街道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审查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申报资料,其他具体职责见《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规定。
二、增设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简明审批程序规定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村民申请建设非商品住宅适用简明审批程序:
1、业主为城市化转地时经规划主管部门登记的未建房户;
2、所占用地为建成区内插花地(不能满足10户以上原村民建设住宅需要的用地),且符合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管理基本要求;
3、不在已公布的旧城(村)改造规划范围内;
4、业主按各街道规定足额缴纳安全保证金。
(二)原村民按简明程序申请建设非商品住宅,应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2、用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及用地位置图(由原村民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测量机构测量住宅用地坐标并制图);
3、建筑施工图、施工合同、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应在本辖区内公示5天征求意见,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上报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申请人是否为城市化转地时经规划主管部门登记的未建房户;审查社区居委会的审核、公示是否符合规定,调查核实公示期间的投诉异议情况;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施工技术条件,施工图是否符合基本要求。
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核查工作,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集中提交旧改、规划、国土部门审核。
(五)区旧改、规划、国土部门分别审核以下内容,审核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1、区旧改部门审查住宅是否在已公布的旧城(村)改造规划范围内;
2、区规划部门审查住宅用地是否属建成区内插花地,是否占用市政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生态控制用地及是否严重影响规划;
3、区国土部门审查住宅用地是否侵占国有土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保护用地,是否位于危险边坡影响范围。
(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部门审核意见,对各部门一致同意的,报区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通知书》,准许挂牌恢复施工或开展施工。
(七)经批准建设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必须严格按照《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规模建设。
三、已停工的建筑物,不得继续抢建,按本规定申请取得施工通知书后才能恢复施工;继续抢建的,依法强制拆除。
已停工的建筑物,不符合《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或简明审批程序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没收或拆除。
已停工的建筑物,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或5层的,超出部分必须予以拆除;其余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依照《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补办手续。
四、原村民按本规定申请建设住宅获批准的,其参加集体统建资格予以取消,规划部门应对相应单位集体统建的人数及规模予以核减。
原村民符合《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条件申报统建的,相关部门在审批时要开辟绿色通道,从快处理。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住宅 建设 补充规定 通知
抄送:区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