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在东营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根据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推荐,从社会各界中选择若干名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的人士担任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的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外部监督的一项制度。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满二十三岁;(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五)身体健康。
二、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1、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实施监督。
2、人民监督员依法对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生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的“五种情形”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山东省检察机关将对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和对刑事案件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列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三、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
(一)“三类案件”监督
1、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案件承办人在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告知其如不服逮捕决定可以要求重新审查。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承办部门应当立即将意见交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承办人员审查,维持原逮捕决定的,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2、拟撤销案件的,侦查案件部门应将书面意见及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3、拟不起诉的,公诉部门应当将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有关案件材料后,应根据案情需要及时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工作。
(二)“五种情形”监督
1、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在第一次讯问时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有“五种情形”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驻所检察人员反映。2、侦查人员在执行搜查、扣押、冻结时,应当告知在场的犯罪嫌疑人亲属,如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情况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3、控告人、举报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但须说明具体理由。4、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东营市人民检察院选任的人民监督员
王学理:中共党员,市人大代表,市二中党委副书记、副校长。联系电话:138****6530
韦望舒:中共党员,市人大代表,胜利油田物探公司工会副主席。联系电话:137****0676
何兴娜:中共党员,市人大代表,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医院心内科主任。联系电话:130****3858
徐风擎:民革委员,市政协委员,市劳动保险事业处业务科科长。联系电话:135****8258
张英俊:中共党员,市委党校法学研究室主任。联系电话:138****3169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电话:
0546—3011061 3011086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