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施力以强力问责助力违法建设治理
近日,为确保高新区整治违法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到位,纪委监察局印发《淄博高新区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督促各部门单位和党员干部在违法建设治理行动中主动履职、尽责担当、带头行动,确保高新区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顺利进行。
两类问责对象。《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问责对象为参与治理行动的各部门,园区、办事处,村居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各级各部门单位在开展治理行动中涉及到的党员干部。
十一种问责情形。存在对全区治理行动决策部署思想上不重视,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未按要求建立违法建设网格化巡查制度,致使政令不畅、责任不清、工作滞后,未按统一部署的时间进度推进工作的;园区、办事处与责任部门之间,责任部门相互之间,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之间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致使工作出现被动,甚至延误的等11种情形之一的,对问责对象予以问责。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对督查组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执行的,在全区动员会后仍然顶风而上新增违法建设的这两种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
四种问责方式。通过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问责。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问谁责"的原则,对需要问责的,由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纪委监察局,纪委监察局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提出问责建议或直接予以问责,并在全区范围内点名道姓公开曝光。
违法建设是城市发展的顽疾,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城市病"的共性难题。大量违法建设破坏城市形象、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影响了城市功能品质的提升。治理城市违法建设刻不容缓,拖不得,等不起。《暂行办法》的出台以强力问责助力违法建设治理,让我们的城市更加整洁有序,让我们的家园更加宜居幸福。(张鲁溪 孙强 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