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民生政策惠及困难群众低保优待金标准节节升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日前,记者从县民政局了解到,我县从2004年开始,农村低保经过8次提标,农村低保对象由每人每年700元提高到2880元,城市低保金从1997年开始发放,经过10次提标,城市对象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450元,新的救助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目前,全县共有农村低保3597户7351人,发放低保金1009008.44元,城市低保160户282人,发放低保金802233.67元。低保标准调整后,对提高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质量和保障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确保低保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应保尽保”、“应退则退”,2014年,县民政局利用两个月的时间集中开展了“阳光低保”专项行动,对全县所有低保对象重新复核认定。通过核查,对超出低保标准的户办理退保手续,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户及时纳入保障范围。通过核查,全县共清退城乡低保对象944人。
2014年,我县再次提高义务兵家庭和在乡优抚对象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每户14760元提高到16600元,进藏义务兵优待金由每户44280元提高到了每户49800元。在乡烈属家庭优待金提高到每户10140元,在乡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家庭、残疾军人和老复员军人的优待金达到了每年1500元,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金达到了每年600元,累计发放各类优待金907.5万元。同时,按照每服一年兵役4500元的标准为2013年底退伍的149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自主就业金259.6万元。
落实好各项优抚政策,是做好复退军人稳定工作的基础。我县通过召开部分优抚对象代表参加的“八一”座谈会,加强与优抚对象的沟通交流,做到感情沟通在一线;讲解国家和省、市的优待抚恤政策,介绍我县的优抚工作开展情况,做到政策宣传在一线;详细听取优抚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反映的问题,能办到的马上办、难度大的限时办,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做到解决问题在一线。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二、申请农村低保待遇,要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3、家庭财产符合县政府规定条件。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六)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七)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
(八)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董兆云 宋莲美 刘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