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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浦口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20日发表  


                                                                         浦政规〔2012〕3号
 


关于印发《〈浦口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浦口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浦口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根据《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2012〕99号)及《关于印发〈浦口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浦政规〔2012〕2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三)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包括参保登记、基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待遇支付、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退保及一次性结算、基金管理、待遇领取资格验证等环节。
(四)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经办机构)经办。
二、参保对象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1、《办法》实施时,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或参保中止缴费、未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会保障)等城镇非职工居民和农村居民。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可以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养老待遇:
1、《办法》实施时,具有本区户籍,且本市户籍满5年,年满60周岁。
2、未按月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待遇的。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待遇现包括:国家机关及社会团体离退休待遇;企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地社会保障养老待遇;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保养人员保养金;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生活困难补贴费;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三无”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待遇等。
(三)特殊缴费人员界定:
1、特殊缴费人员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申报缴费的人员。
(2)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作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人员。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重度残疾人员由区残联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3、每年的6月30日,区、镇(街道)经办机构对下一个缴费年度享受政府补贴的特殊缴费人员进行申报登记,且每年登记确认一次。
(四)参保人员户籍性质界定:
以是否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业生产资料作为参保人员户籍性质界定的主要条件,区分确定参保人员的城镇、农村户籍性质。参保人员按其户籍性质选择缴纳保费、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户籍性质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员会负责审核界定。
三、参保登记
(一)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复印件等材料,到其户籍所在的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浦口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区居保表一,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申请参保缴费。
(二)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在收到《参保登记表》的3个工作日内,对参保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录入参保缴费信息,经审核人签名、村(社区)劳动保障站盖章后,上报镇(街道)劳动保障所。
(三)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在收到参保缴费信息和参保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复核确认,经审核人签名、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盖章后,上报区经办机构。
(四)区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缴费信息和参保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人员参保申请进行审批。
(五)区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信息报送指定银行,同时委托银行为参保人员制发银行存折(卡),并通过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告知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费。银行存折(卡)用于参保人员缴纳保费或领取养老待遇。
(六)区经办机构在收到银行到账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记录进行确认。
四、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保费实行按年缴纳。缴费年度为每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缴费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一)个人缴费
1、个人年度缴费标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区人社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公布(2011至2012年度个人缴费标准见***1)。个人年度缴费的档次和标准按城镇、农村户籍性质分别设定,参保人员依照其本人户籍性质选择缴费。
2、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未按期缴费的,逾期不予补缴。农村户籍参保人员2011年度仍按原新农保政策规定缴纳保费,居民养老保险费从2012年度开始缴纳;城镇户籍参保人员的居民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度开始缴纳。
3、缴费人员到达养老年龄时,其到龄当年度个人应缴纳的保费,仍按其选择的年度缴费标准全额缴纳。
4、通过区、镇(街道)经办机构登记确认的特殊缴费人员,依据其户籍性质,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城乡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其缴纳下一个缴费年度个人应缴纳的保费,帮助其参保。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的补贴比例各为50%。
5、从2012年1月起,参保人员入伍服役年限视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原新农保参保人员,从2008年7月起,其入伍服役年限视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6、凡具备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应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后方可参加。
(二)政府补贴
1、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每年给予补贴,其中:市财政按缴费补贴的最低标准补贴20%,其余由区财政承担。
2、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市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除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贴资金外,给予补贴20%,其余由区财政承担。缴费年限养老金全部由区财政承担。
3、定期公布标准:政府缴费补贴和养老金补贴标准由区人社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定期公布(2011至2012年度政府缴费补贴标准见***1,2012年1月起养老待遇计发标准见***2)。
(三)集体补助
1、有条件的镇(街道)、村(社区)集体可对缴费人员给予适当补助,于每年6月30日前公布下一缴费年度的补助标准。
2、镇(街道)或村(社区)定期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申报集体补助,生成《   年度浦口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花名册》(区居保表二),由镇(街道)或村(社区)根据审核确认的缴费总额将保费缴入指定的银行。参保人员已申请缴费但当期个人未缴费的,集体补助不予确认。
3、区经办机构收到镇(街道)或村(社区)上缴的保费后,对上述人员集体补助的到账时间给予确认,并向缴费镇(街道)、村(社区)出据征收凭证。
五、个人账户管理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每年参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到账计息,从个人缴费以及集体补助实际到账之月起计息。政府缴费补贴资金随个人缴费同期记入。原新农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2011年12月31日前按原利率计息,2012年1月1日后按新利率计息。
缴费年度内核定为城乡特殊缴费人员,个人缴费由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补贴的,其个人账户计息的处理方式为:个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审核确认时间视同政府补贴到账。
六、养老待遇支付
(一)申领条件:
1、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申领条件:《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具有本区户籍,且本市户籍满5年,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自2012年1月起,依照其户籍性质按月领取相应的基础养老金。
本市户籍不满5年的城乡老年居民,依照其户籍性质,个人按本年度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一次性补缴5年保费。保费到账次月,全额领取基础养老金。不补缴人员,基础养老金不予发放。
2、缴费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条件: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居民养老保险保费,年满60周岁时,具有本区户籍,且本市户籍满5年,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市户籍不满5年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后,可往后顺延按年缴费,待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5年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计发标准:
1、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按定期公布的计发标准执行。
2、缴费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按定期公布的计发标准执行。
缴费年限养老金:2012年1月起,每缴费1年,缴费年限养老金依据计发标准按月增加。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缴费人员基本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三)办理手续:
1、待遇申领:
(1)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申领:符合享受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复印件等材料,到其户籍所在的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基础养老金申领手续,填写《浦口区城乡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申领表》(区居保表三,以下简称《基础养老金申领表》)。
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在收到《基础养老金申领表》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录入申领人员基本信息。经审核人签名、村(社区)劳动保障站盖章后将《基础养老金申领表》、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上报镇(街道)劳动保障所。
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在收到申领人员基本信息和相关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复核确认,经审核人签名、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盖章后,上报区经办机构。
(2)缴费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养老领取年龄前一个月,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复印件等材料,到其户籍所在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对申领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由系统生成《浦口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发放审批表》(区居保表四,以下简称《基本养老金发放审批表》),由参保人员签名确认。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在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并经审核人签名、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盖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审批表》、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区经办机构。
2、待遇审核:区经办机构在收到申领人员基本信息和相关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申领材料、信息进行审核。
3、待遇发放:区经办机构对申领材料、信息审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委托银行制发银行存折(卡),并通过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发放到老年居民手中。养老待遇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为每月的10日。
七、制度衔接
(一)与原新农保的衔接
《办法》实施后,原新农保参保人员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按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农村居民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保费,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1、原新农保缴费人员:2011年度保费继续按原标准缴纳和享受政府补贴,2012年7月1日后再进行调整。
2、原养老待遇领取人员:2012年1月起, 60周岁以上已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新标准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仍按2011年度计发的标准领取。2012年1月1日后到达养老年龄的参保缴费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新标准计发。《办法》实施前55周岁至60周岁已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仍按原新农保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新标准计发。
(二)与原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的衔接
《办法》实施后,原城镇居民养老补贴人员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2012年1月起,60周岁以上人员按新标准发放。《办法》实施前55周岁至60周岁已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新标准计发。
(三)与企保的衔接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加企保的,保险关系可按以下规定转接:
1、居民养老保险转企保: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浦口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接企保申请表》(区居保表五),可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按市、区(县)企保相应结算年度基准缴费基数计算的个人账户记账本息,首次参加企保人员从本人企保参保之月起向前折算,企保续保人员从本人续保之月向前折算企保缴费年限。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个人账户后,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既有居民养老保险又有企保的人员:
(1)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区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不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依照其户籍性质,按居民养老保险规定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也可向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理企保转接居民养老保险手续,将企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保缴费年限视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与征地社会保障的衔接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土地被征用后,应纳入征地社会保障,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缴费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基本养老金领取人员,其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基础养老金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停止发放。
(五)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
1、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农保)人员,可将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依照其户籍性质,按《办法》实施当年居民养老保险所规定的相应缴费标准(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向前折算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原农保人员不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或符合参保条件而不愿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可继续保留原农保关系;也可终止原农保关系,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的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3、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农保养老待遇的人员,继续按原标准、按月领取;也可终止原农保关系,办理一次性领取。符合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其两项养老待遇可同时享受。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外市迁移:
1、参保缴费人员户口迁居外市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区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区的经办机构。若其户口迁入地区尚未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缴费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人员户口迁居外市,其基础养老金自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
(二)本市迁移:
1、参保缴费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地区的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区的经办机构。
2、养老待遇领取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其养老金仍由原户籍所在地区的经办机构按原标准发放。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作变更,只需变更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等基本信息。
3、参保人员在本区范围内户口迁移的,只需变更其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等基本信息,其他维持不变。
九、退保及一次性结算
(一)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进入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工作、参加企保缴费年限满15年、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征地社会保障以及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我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二)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携带参保人员的户口簿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本人身份证、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及相关复印件等资料,到区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三)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养老金待遇从死亡次月停止发放。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携带参保人员的户口簿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本人身份证、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及相关复印件等资料,到区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十、户籍性质变更
(一)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户籍性质改变后应及时办理户籍性质变更手续。申请变更户籍性质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复印件等材料,到其户籍所在的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户籍性质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浦口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户籍性质变更登记表》(区居保表六,以下简称《户籍变更登记表》),申请户籍性质变更。
(二)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在收到《户籍变更登记表》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户籍性质变更申请材料上报村(社区)委员会,村(社区)委员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人员经审核人签名、村(社区)委员会盖章后,上报镇(街道)劳动保障所。
(三)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在收到户籍性质变更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确认,经审核人签名、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盖章后,上报区经办机构。
(四)区经办机构在收到户籍性质变更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参保人员的户籍性质变更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人员为其变更户籍性质等基础信息。
(五)参保缴费人员户籍性质变更的,其个人应缴纳的保费依照变更后的户籍性质,选择档次缴纳。养老待遇领取人员户籍性质变更的,其养老待遇仍按原领取标准计发,维持不变。
十一、基金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浦口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统筹。
(二)浦口区设立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存储、管理,并将所得利息记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浦口区原新农保基金的结余资金从2012年1月1日起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原新农保基金中统筹基金结余部分优先用于做实原新农保个人账户。
(三)区、镇(街道)财政应将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规定及时将筹集的资金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浦口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用于归集征收的居民养老保险费及其他收入,月末应将收入户当期收入划入浦口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支出户用于接收浦口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资金。年末应将当年度收入户、支出户所产生的利息划入浦口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区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应在每季季末做好当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对账工作,形成《南京市浦口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账表》(区居保表七)。
(六)浦口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日前将本区当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用款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核定后,于社会化发放日前将应发放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划拨到区经办机构设立的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发放。
(七)市、区、镇(街道)财政补贴资金按以下程序划拨:
1、浦口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季首月5日前(第四季度于12月5日前)向市经办机构报送经本区财政部门确认的上季度《南京市浦口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汇总表一》、《南京市浦口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汇总表二》(区居保表八、九,以下统称为《财政补贴汇总表》)。
2、每季首月10日前(第四季度于12月10日前),市经办机构对浦口区报送的《财政补贴汇总表》审核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
3、市财政部门于每季首月15日前(第四季度于12月15日前),按《财政补贴汇总表》所确定的市级财政补贴金额,将浦口区的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至浦口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4、区、镇(街道)财政部门于每季首月月底前(第四季度于12月15日前),将本区、镇(街道)承担的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至浦口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十二、待遇领取资格验证
(一)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领取人员,在每年4至6月份期间,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各村(社区)劳动保障站或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度验证手续。
(二)本人因高龄、重病、住院、严重残疾等行动不便而不能前来办理验证的,可预约村(社区)劳动保障站、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办理验证手续。
(三)逾期未办理年度验证手续的人员,从7月份起暂停发放其养老待遇,待补办年度验证后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养老待遇。
十三、其他
(一)区经办机构每月应将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领取信息系统数据库与企保信息系统数据库、征地社会保障信息数据库进行比对。
(二)参保缴费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到达领取年龄的,暂缓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其养老金按办理时的标准计发,自刑满次月起发放,不补发。已领取基础养老金或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员,在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养老待遇停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恢复养老待遇领取,其养老待遇从刑满次月发放,不补发。
(三)对提供虚假户籍信息、代办死亡人员生存验证、违规申领多项社会养老待遇等,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待遇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本实施细则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符合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可参照执行。
(五)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五年。
***:
1、2011至2012年度浦口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表
2、2012年1月起浦口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标准表
3、区居保表一:《参保登记表》
4、区居保表二:《集体补助花名册》
5、区居保表三:《基础养老金申领表》
6、区居保表四:《基本养老金发放审批表》
7、区居保表五:《转接企保申请表》
8、区居保表六:《户籍变更登记表》
9、区居保表七:《基金对账表》
10、区居保表八:《财政补贴汇总表一》
11、区居保表九:《财政补贴汇总表二》

 

 

 

 

(此页无正文)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 社会保障  居民  保险  办法  通知   
抄送: 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门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9日印发   
存档3份,共印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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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发挥基金作用预防职业危害—记禅城区2015年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体检暨风险评估活动
  46. 小海星计划项目颖林大江小学教师分享会共同探讨儿童服务需求
  47. 中外居民为社区长者做爱心汤圆
  48.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4-07 03:45:33
  49. 禅规公示20134S008关于06CG13地块(万科城三期三区座)项目批前公示
  50. 禅城区汽车图书馆送文化进普东社区
  51. 城建系统四家企业荣获禅城区2016年度重点企业称号
  52. 关于禅城区2016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拟奖励名单(第二批)的公示
  53. 暖暖敬老心浓浓水务情
  54.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关于评估禅城区桂澜路西侧东平路北侧地块禅城区杏吉路北侧陶北路东侧地块及禅城区佛山一环东侧利源二路北侧地块土地市场价值选定评估机构的公告
  55. 中共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白燕社区委员会关于巡察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
  56. 佛山市禅城区主匠红木家具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公告
  57. 立案查案一个窗口搞掂
  58. 2019年1月份培训机构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人员名单公示
  59.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18:03:16
  60. 优化制度确保资产阳光交易
  61.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07 14:46:17
  62. 祖庙开展专项行动排查消防安全隐患
  63.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10 00:12:05
  64. 禅城区社保局召开2017年上半年工作总结会
  65. 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关于对2018年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奖励(异议申请部分)复议评审结果的公示
  66.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10-13 11:48:58
  67. 一个中心城区的共享生活新场景
  68.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8号
  69. 2013年第56期(祖庙路26号之一丽园商业广场等)招租公告
  70. 禅城今年将出台外商投资扶持政策
  71. 政府激励自主创新创新产品优先采购
  72. 佛山市惠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73. 长途汽车客运票价明细表
  74. 公交专用道拟限行摩托
  75. 2021年禅城区新市民积分入学公告
  76. 2016年禅城区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单位名单公示
  77. 长途汽车客运票价明细表
  78. 免费穿梭巴士带你玩转陶谷
  79. 厂房一厂房二工程电梯采购及安装流标结果信息公告
  80. 食品安全不放假他们坚守岗位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81. 禅城前三季钢材出口大幅增长
  82. 东方广场公交站周五一分为二
  83. 集体收入翻番更多惠及民生
  84. 禅城区社保局张槎分局继续推进党员11暖企服务活动
  85. 禅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将有变化
  86. 张槎司法所为大江村农民公寓抽签分房活动提供法律见证服务
  87. 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槎街道农村干部进行预防腐败警示教育
  88. 2021年1月1日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89. 关于开通临时公交线路的通告
  90. 禅城元旦假期旅游市场安全文明
  91. 搭桥聚力助建首善之区
  92. 麦高迪亚太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二车间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93. 谱写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禅城篇章
  94. 医疗机构增加业务用房公示(佛山曙光精齿口腔门诊部)
  95. 禅城年内配备25辆冷链配送车
  96. 关于设置佛山市金百信大药房有限公司华远东路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公示
  97. 禅城区启动大中专学校非佛山市户籍学生参加禅城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98.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1013114900
  99. 永红工业区81号厂房竞租公告
  100. 中共湾华村党委关于落实巡察整改工作情况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