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37号)要求,稳妥推开我市“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将商事制度改革推向深入,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助推我市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突出照后减证。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分离出来,能减尽减,能合则合,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有效区分“证”“照”功能,着力***“准入不准营”难题。
做到放管并重。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始终把放管结合置于突出位置,做好“宽进”和“严管”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推动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强化综合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坚持依法改革。依法推动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改革方式,对其中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的,要按法定程序修改后实施,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三)工作目标
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第一批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见***)中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构建完善适应“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的工作机制,按照***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最终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最大便利。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改革方式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
(二)确定改革范围和事项
改革的范围由原开展试点的南京江北新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至全市。改革事项由试点的100项调整为106项,并适用于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落实管理措施和工作细则
1.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落实具体管理措施。
2.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但需要依法明确备案的环节、条件、材料、时限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管理措施。
3.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部门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的示范文本,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4.对实行优化准入服务的事项,要制订出台精简环节、压缩材料、优化流程的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的便利化程度。
涉及到“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市级有关部门,要针对***确定的第一批106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结合省级主管部门出台的管理措施,制订符合我市实际的事中事后监管和优化审批服务工作细则。对于“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中属于国家层级或省级审批发证的事项,市级主管部门要告知审批发证的依据、条件,并落实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属于省级主管部门委托市、区行使审批监管职能的,由委托机关制订具体管理措施,市级主管部门也应制订相应的工作细则;属于依法由市、区管理的事项,亦由省级主管部门出台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市级主管部门应依据省级部门出台的措施制订全市统一的监管工作细则。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过程中已经制订监管措施的部门,要按要求修改、补充、完善监管工作细则。目前尚未制订具体措施的,要根据省级主管部门制订的监管措施尽快制订出台相关监管工作细则。
江北新区管委会按照省、市政府赋予新区的权限依法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审批工作,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四)推进信息共享
全市各区、各部门要依托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审批备案、监督检查、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的实时传输,认真落实“双告知”“双反馈”等信息共享制度。各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注册后,应将注册信息及时推送至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供有关部门掌握并跟进管理措施。对于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已提供推送信息相关字词的,可直接推送至相关部门名下。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审批备案、监督管理信息及时反馈至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要进一步健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与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审批备案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畅通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部门间的推送、反馈、公示通道。
(五)明确监管要求
健全完善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审批实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履职标准和监管权责,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构建全市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进一步拓展“双随机”抽查事项,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依托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加强信用约束。落实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探索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新型监管手段,提升市场监管科学化水平。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努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六)做好改革衔接
此次***确定的106个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与我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的100个事项相比,新增加了22项,减少了13项,与其他事项合并的3项,改变管理方式68 项,因改革方式、事项、范围均已出现重大变化,原《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8〕70号)自2018年12月22日改革试点期限届满后停止实施。
已开展改革试点的园区要重视做好在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与前期改革试点之间的有机衔接,对于此次***新增的22项改革事项,以及前期改革试点中改革方式与推开实施后不一致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发﹝2018﹞35号文件的要求执行。对于我市100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中未纳入此次国家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13项,属于完全取消审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改革方式的,在试点期限届满时,国家未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对于采取强化准入监管改革方式的,可按照原先确定的改革方式继续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积极稳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并依据省级主管部门的监管措施,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本部门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区、各部门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各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对落实到位、大胆创新、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适时予以表扬; 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 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企业的要严肃问责。
***:第一批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第一批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
(共106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改革方式 | 证照关系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准入服务 | ||||
1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前改后 | |||
2 |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 | 交通运输部 | √ | 前改后 | |||
3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 | 无 | |||
4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 | √ | 前改后 | |||
5 |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6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7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8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9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10 |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11 |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无 | |||
12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无 | |||
13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14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前改后 | |||
1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前改后 | |||
16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前改后 | |||
1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18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 前改后 | |||
19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无 | |||
20 | 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无 | |||
21 | 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无 | |||
22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23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24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25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前改后 | |||
26 | 港口经营许可 | ⑴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 √ | |||
⑵除第⑴款内容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2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前改后 | |||
28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前改后 | |||
29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前改后 | |||
30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 | √ | 前改后 | |||
31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设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32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设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33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34 | 拍卖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35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36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37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38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主管海关 | √ | 前改后 | |||
39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海关总署 | √ | 前改后 | |||
40 |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 前改后 | |||
41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 前改后 | |||
42 |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 | 前改后 | |||
43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 前改后 | |||
44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 前改后 | |||
45 |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 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46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 | 前改后 | |||
47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48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49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前置 | |||
50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51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52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不跨省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备案事项) |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 √ | 前置 | |||
53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银保监会 | √ | 前置 | |||
54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55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56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国家电影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57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58 |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 | 无 | |||
59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60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61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62 |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已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63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无 | |||
65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66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67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无 | |||
68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69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70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71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无 | |||
72 |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 | 无 | |||
73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7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75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农村部、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76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前置 | |||
77 |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前置 | |||
78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商务部 | √ | 前置 | |||
79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前改后 | |||
80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前改后 | |||
8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前置 | |||
8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应急管理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无 | |||
83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无 | |||
84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应急管理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前置 | |||
8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前改后 | |||
86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 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无 | |||
87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 √ | 前置 | |||
88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 前置 | |||
89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无 | |||
90 | 医师执业注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无 | |||
91 |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 √ | 无 | |||
92 |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 交通运输部 | √ | 前改后 | |||
93 |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 | 前改后 | |||
94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 | 前改后 | |||
95 |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无 | |||
96 |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无 | |||
97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无 | |||
98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99 |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100 |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101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前改后 | |||
10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 | 无 | |||
103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 县级以上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 √ | 无 | |||
104 | 药品进口备案 |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无 | |||
105 | 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无 | |||
106 | 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前改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