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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6日发表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7月7日)

深农〔2006〕110号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6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种畜禽生产经营
   2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3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
   4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
   5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初审
   6   水产苗种生产
   7   渔业捕捞
   8   渔港范围各项工程建设
   9   海域使用
   10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11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
   12   征用占用林地
   13   生态公益林砍伐初审
   14   从林区运出木材
   15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16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
   17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
   18   农业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
   19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20   船舶进出渔港及靠泊码头签证
   21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
   22   渔业船舶检验
   23   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防疫
   24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25   动物诊疗
   26   兽药经营

01号 许可事项:种畜禽生产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畜禽父母代场、二级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4月15日***令第153号发布)第十五条;
  (二)《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人员素质:技术负责人要求主持种畜禽选育种、饲养、兽医等业务工作的技术人员,具备畜牧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生产实践经验。生产工人要求经过畜牧兽医专业技能培训;
  (二)场址选择:环境要求符合GB/T18407.3《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产地环境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场址应选择在地势高燥空气流通的地方,栏舍建筑方位宜坐北向南设置;场地应符合当地政府的土地使用规划,并具备合法的使用证件。场址交通方便,应取得当地政府消防管理部门认可;供电应满足生产需要,并取得当地政府供电与安全行政管理部门认可;排泄物易于无害化处理,并应取得当地政府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认可;
  (三)布局:生产区、饲料加工车间、销售观察室、兽医室、消毒室、生活区应分别分开设置;根据环境状况宜建造围墙、壕沟或其他生物防患设施;大门应设车辆消毒池和人员进出消毒通道;净道与污道宜分开,互不交叉。粪、尿排放沟宜采用防漏暗沟,并与排雨水沟分开;
  (四)栏舍建筑:每个生产单元猪舍应定为一独立生产单位,单独设置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应配备种畜禽测定舍;应配备患病畜禽隔离舍;
  (五)生产工艺与设备:生产流程宜采用全进全出制;采用管道送水,自动饮水器饮水;可采用人工或机械送料,人工或自动喂料;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清粪,定期用水冲洗、排放粪渣;
  (六)种群质量:来源需从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场引进或经国家批准从国外引进,血缘清楚,系谱完整;种群健康和疾病预防符合《动物防疫法》要求,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病死畜禽按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处理;种群数量中原种猪场申报品种母猪(纯种或纯系)400头(一级场300头)以上,杜洛克品种母猪100头(一级场60头)以上,每个品种的核心群应有5个以上不同血缘。原种鸡场每个品种的种母鸡(纯种或纯系)数量,地方品种不少于5000只,育成品种不少于20000只;配套系各品系至少有40个家系,配种母鸡数不少于1600只;体型外貌符合本品种特征;生产性能、繁殖性能、胴体品质达到畜禽品种标准的要求;有先进的选育种方案,正常开展场内测定,并有年度工作总结;按要求定期选送种畜禽到省种畜禽性能测定中心测定,并达到技术标准;
  (七)环保要求:获得当地环保部门的认可;畜禽排泄物符合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八)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猪用)》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禽用)》(原件4份);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情况、场址选择与周围环境、规模(种畜禽数量)、生产方案目标及种畜禽来源、人员配备情况(管理及技术)、生产及饲养条件、生产管理及有关制度制订情况(原件1份);
  (三)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猪用)》(见附表1)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禽用)》(见附表2)。
  上述表格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
  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猪用

编号:()粤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级别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广东省农业厅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原种猪场和一级种猪扩繁场领证和换证使用。
   二、核心群和繁殖群种猪来源指引进或自留,引进的要说明供种国家、地区(或单位)及日期。
   三、统一计量单位:窝重、个体重、日龄体重均为公斤,日增重为克,膘厚为厘米。
   四、胴体瘦肉率指屠宰测定头数的平均值。
   五、存栏核心群和繁殖群种猪指申报时的存栏数。
   六、种母猪繁殖力及生产性能测定情况指近两年来的登记统计和测定资料。
   七、本表一式3份,申请者、省、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各存1份。
   八、申请单位须附《广东省种猪场(站)标准(暂行)》要求的相关内容的书面总结材料。


单位名称

 

地址

 

隶属关系

 

经济性质

 

电话

 

邮编

 

建场时间

 

场长

 

总投资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年总产值

 

职工人数

总计人,其中:本科以上 人、大专 人、中专 人

存栏核心群、繁殖群种猪情况

品种

来源

公猪(头)

母猪(头)

成年

后备

合计

成年

后备

合计

核心群

 

 

 

 

 

 

 

 

 

 

 

 

 

 

 

 

 

 

 

 

 

 

 

 

 

 

 

 

 

 

 

 

 

 

 

 

 

 

 

 

繁殖群

 

 

 

 

 

 

 

 

 

 

 

 

 

 

 

 

 

 

 

 

 

 

 

 

 

 

 

 

 

 

 

 

 

 

 

 

 

 

 

 


种母猪繁殖力

合计

平均窝产仔数

21日龄平均


头数

胎数

产仔数

产活仔数

育成头数

窝重

个体重

育成率


 

 

 

 

 

 

 

 


 

 

 

 

 

 

 

 


 

 

 

 

 

 

 

 


 

 

 

 

 

 

 

 


 

 

 

 

 

 

 

 


 

 

 

 

 

 

 

 


 

 

 

 

 

 

 

 


 

 

 

 

 

 

 

 


生产性能测定情况

性别

头数

日增重

饲料报酬

平均膘厚

日龄

朣体瘦肉率


天数

体重


 

 

 

 

 

 

 


 

 

 

 

 

 

 


 

 

 

 

 

 

 


 

 

 

 

 

 

 


 

 

 

 

 

 

 


 

 

 

 

 

 

 


 

 

 

 

 

 

 


 

 

 

 

 

 

 


 

 

 

 

 

 

 


 

 

 

 

 

 

 


 

 

 

 

 

 

 


 

 

 

 

 

 

 


 

 

 

 

 

 

 


 

 

 

 

 

 

 


 

 

 

 

 

 

 


 

 

 

 

 

 

 


 

 

 

 

 

 

 


 

 

 

 

 

 

 


 

 

 

 

 

 

 


 

 

 

 

 

 

 



种猪产销情况

生产量

销售量

主要销往地区

备注

合计

合计

 

 

 

 

 

 

 

 

 

 

 

 

 

 

 

 

 

 

 

 

 

 

 

 

 

 

 

 

 

 

 

 

 

 

 

 

 

 

 

 

 

 

 

 

 

 

 

 

 

 

 

 

 

 

 

 

 

 

 

 

 

 

 

 

 

 

 

 

 

 

 

 

 

 

 

 

 

 

 

 

 

 

 

 

 

 

 

 

 

 

 

 

 

 

 

 

 

 

 

 

 

 

 

 

 

 

 

 

 

 

 

 

 

 

 

 

 

 

 

 

 

 

 

 

 

 

 

 

 

 

 

 

 

 

 

 

 

 

 

 

 

 

 

 

说明:1.种猪产销数量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分年填写;

2.销售地区指县、市以上地区;

3.品种指杜洛克、长白、大白(约克)、二元杂及其他品种。

发证单位

 

编号

 

有效期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日

 

 

盖章 年月日

()粤

发证日期

年 月日

有效期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附表2
  禽用

编号:()粤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级别: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广东省农业厅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种禽场。
   二、经济性质:指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经营。
   三、类型:指肉鸡、蛋鸡、肉鸭、蛋鸭、鹅、珍禽等。
   四、代次:指原种、祖代、父母代。
   五、主要生产技术指标:按ZBB43001-85标准中的有关公式计算。
   六、申报原种、祖代种禽场,必须具有省农牧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七、申报原种、祖代种畜禽场必须经所在县(区)、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省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申报父母代种禽场必须所在县(区)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同时报省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八、本表一式3份,申请者、省、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各存1份。
  九、凡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必须附《广东省种禽场验收办法(试行)》标准的书面总结材料。

单位名称

 

地址

 

隶属关系

 

经济性质

 

电话

 

邮编

 

建场时间

 

场长

 

总投资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年总产值

 

职工人数

总计人,其中:本科以上人、大专人、中专人

品种

 

类型

 

代次

 

引种渠道

 

母禽数量(只)

育成期

 


产蛋期

 


合计

 


主要生产

技术指标

(个、%)

入舍母禽均产蛋量

 


受精率

 


孵化率

 


健雏率

 


育雏率

 


育成率

 


种苗产量(只)

祖代

 


父母代

 


商品代

 


领取《动物防疫

合格证》情况

发证单位编号

 


有效期

 


父母代场验收

(或复查)意见

 

年月日


市农牧行政管理

机关审查(或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原种、祖代场验收

(或复查)意见

 

年 月 日


省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批意见

 

年 月日


许可证编号

()粤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

自年 月日

至年月日


02号 许可事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及省重点保护(包括“三有”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保护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包括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笼舍和饲料加工、兽医、隔离观察、消毒检疫、产仔育幼等仪器设备;
  (二)具备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1.申请以商业性利用为目的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金总额要求在50万元以上(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资金总额要求在20万元以上),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1人以上(含1人);
  2.以科学研究、保护救护为目的的,资金总额要求在20万元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含2人);
  3.以小型动物园或观赏园等观赏展览等为目的的,资金总额要求在100万元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含3人);
  4.以建立野生动物园、城市动物园和大型专门观赏园等观赏展览为目的的,资金总额要求在1000万元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含5人);
  (三)驯养繁殖的动物种源来源合法;
  (四)驯养繁殖动物饲料要有保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
  1.项目前景和养殖的必要性、可行性;
  2.市场预测与分析;
  3.动物笼舍建设条件分析;
  4.养殖动物生态适应性分析;
  5.饲料来源、配制技术及加工设备设施情况介绍;
  6.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动物种类配置、建设布局、功能区划、饲养设施;
  7.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8.综合效益评价等。
  (五)养殖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七)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资金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八)技术人员职称资历证明(复印件2份);
  (九)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现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以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1份)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申办野生动物园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还需提交国家林业局批准立项的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由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委托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初审,向广东省林业局、国家林业局逐级上报审批决定;
  (二)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由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委托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受理,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决定。
  法律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第五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初审—→向广东省林业局、国家林业局逐级上报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委托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受理—→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批文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重点和“三有”都适用本许可证),无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和养殖期限而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后方可从事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申请单位(人)名称:

单位负责人姓名:

申请日期

 

技术负责人:

兽医师

 

通讯地址:

主管上级单位名称:

驯养繁殖性质:

县、自治州、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公章

日期: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日期:

林业部审核意见:

 

 

申请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

中名

学名

数量

 

 

 

 

 

 

附注:申请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场所的基本情况及设施的报告;

2.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及资金、人员、技术保证等情况。

03号 许可事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经营利用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主要指“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经营动物及其产品属于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所列明的物种;
  (二)申请经营动物来源合法;
  (三)具有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稳定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状况:
  1.属于批发经营的,要求具有公开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流动资金达10万元以上,年经营额达30万元以上;
  2.属于市场零售的,要求有固定的场所,流动资金达1万元以上,年经营额达5万以上;
  3.属于酒楼等食肆加工出售的,要求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流动资金10万元以上,年经营额达20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广东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特许申请表》(原件2份);
  (三)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申请者个人身份证或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经营动物来源证明材料:
  1.属于批发或市场集中零售的,须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份)及与驯养繁殖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原件2份);
  2.属于酒楼加工出售的,来源于市场的,须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批文(复印件2份);来源于驯养繁殖场的须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份)及与驯养繁殖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原件2份)。
  (六)经营利用需要的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特许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委托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受理—→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放批文,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文件,无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而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后方可出售、收购“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要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
  收费标准:
  (一)经营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6%收费(人工养殖的减半收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4%收费(人工养殖的减半收费);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成交额2%收费;
  (二)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1%收费;
  (三)中医药生产企业利用国家或省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1%收费;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5‰收费。
  法律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广东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190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特许申请表

申请单位和个人

 

经营地址

 

负责人

 

经营性质

 

联系电话

 

经营种类

 

动物来源

 

申请理由

 

县或市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年月日

省林业厅审查意见

 

 

 

 

年月日

04号 许可事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陆生)及其产品在省内运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因猎捕、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科学研究、资源调查、宣传教育等特殊情况,需要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
  申办条件:
  (一)运输、携带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清楚;
  (二)运输、携带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证明其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的材料;
  1.猎捕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猎捕文件和《特许猎捕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狩猎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生产加工的野生动物产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提供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出售、利用文件;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提供省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出售、利用文件;属于“三有”保护的,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售、利用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提供进出口批准文件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发给《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后方可运输、携带和邮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猎捕国家重点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包括:
  (一)为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二)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从野外获取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或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野生动物的;
  (五)为调控野生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从从野外获取野生动物的。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广东省野生动物狩猎证申请表》(原件1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或材料(复印件2份);
  (四)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动物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原件2份);
  (五)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1.属于资源调查的,提供地级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调查方案;
  2.属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源的,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种类存栏量、养殖设施、养殖技术等情况;
  3.属于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国家医药生产任务的,提供省级以上科研、医药生产主管部门的批准科研或生产计划;
  4.属于宣传或教学、展览的,提供宣传、教学、展览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或方案;
  5.属于调控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的,提供科学论证意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野生动物狩猎证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广东省林业局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二级)的: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委托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受理—→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后报广东省林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批文或《狩猎证》;
  (二)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委托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受理—→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后报广东省林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批文或《狩猎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狩猎证》,无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和猎捕的实际要求而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狩猎证》后方可进行狩猎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要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收费标准:可在深圳绿色网(http://www.szgreen.gov.cn)上查询。
  法律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广东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190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广东省野生动物狩猎证申请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申请狩猎动物种类

 

数量

 

申请狩猎时间

 

地点

 

狩猎的工具和方法

 

狩猎理由

 

 

 

申请人签字:

所在单位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月 日

县(区)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月日

市级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月日

省林业局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月日

06号 许可事项:水产苗种生产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水产苗种生产。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
  (二)《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法律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4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46号发布)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申请表》、生产场地证明(原件各1份);
  (二)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职称或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提供原、良种场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要求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农林渔业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3年。
  法律依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广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申请表

申请单位

 

场址

 

法人代表

 

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报等级

省级良种场

苗种繁育场

苗种培育场

微生物制剂

类别

填报内容

备注

生产品种

 

生态环境

 

 

 

水源、水质土质、四通条件,建筑物和场容场貌

生产设施

 

 

 

占地、水面(亲鱼池、繁育池、越冬池、网箱)排灌体系

配套设备

 

 

 

生产、科研、检验检疫设备和渔机具

技术力量

 

 

 

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技工(资格证复印件)

标准化生产情况

 

 

 

亲本、苗种来源,执行生产路线和技术规程

技术、质量管理情况

 

 

 

各类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实绩和效益

 

 

 

生产能力,近2年实际产量和经济效益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意见

县级

 

市级

 

省级

 

  申报等级分别在省级良种、种苗繁育场、种苗培育场或微生物制剂上打“√”;申请等级指省、市、县渔业主管局。

07号 许可事项:渔业捕捞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许可渔业捕捞;
  (二)许可临时渔业捕捞;
  (三)许可专项(特许)渔业捕捞。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津依据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批准,1987年10月19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
  3.《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9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函〔1992〕366号批准,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正)第五条、第七条;
  4.《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第、第七条;
  4.《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第、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4.《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正)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须凭国家下发的船网工具指标进行申请。
  法律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三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持有国家下发的船网工具指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受理范围:
  (一)渔业捕捞许可
  属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批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范围:
  1.非机动底拖网作业渔船;
  2.主机功率小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耙刺作业渔船;
  3.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600马力)的围网作业渔船;
  4.主机功率大于等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张网、陷井、笼壶作业渔船;
  5.须领取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6.接受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捕捞许可证发放。
  (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
  属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批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范围条件与渔业捕捞许可条件相同。
  (三)专项(特许)捕捞许可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与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渔业捕捞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海洋捕捞渔船)(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
  1.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1份);
  2.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捞日志》(原件1份)。
  买入海洋捕捞渔船申请的,还须提交卖主当地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原捕捞证注销证明以及加盖注销印章的原捕捞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交原捕捞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在申请被批准时须交回原捕捞证注销。
  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交原捕捞证(复印件1份)及其损毁或灭失的证明(原件1份),并注明时间、地点及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
  法律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及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粤海渔函〔2003〕349号)。
  港澳流动渔船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按照农业部、***港澳事务办公室、公安部2004年7月30日制定的《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执行(详细申请程序待上级部门制定公布后再修订本实施办法)。
  法律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二)临时渔业捕捞
  除渔业捕捞许可要求的材料外,还须提供:
  渔船船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法律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要求的材料外,还须提供:
  1.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原件1份);
  3.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书面报告和有关记录证明(按具体内容要求),并加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原件1份)。
  法律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及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四)涉及渔船买卖的须填写《卖出渔船申请表》。
  六、申请表格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附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捞日志》(附表2),《卖出渔船申请表》(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各区农林渔业部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渔业捕捞
  属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权限审批的由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决定;远洋渔业捕捞许可由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后上报农业部渔业局决定;其他的由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后上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决定。
  (二)临时渔业捕捞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渔业捕捞
  属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权限审批的: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渔业捕捞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远洋渔业捕捞许可: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并上报农业部渔业局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渔业捕捞许可证》;
  其他的: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后上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临时渔业捕捞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含调查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
  外海、近海、沿岸、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
  有效期1年,须延期的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但连续延期不得超过3年。
  (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有效期最高不超过1年。捕捞水生动物苗种、亲体有效期在当年汛期内,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生产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但要在办证或年审时收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一)渔业捕捞
  渔业捕捞许可证,每年进行1次年审,年审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二)临时渔业捕捞
  有效期最高不超过3年,使用期1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检,每年进行1次年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
  无。
  附表1

    申请书受理编号: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或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船名

 

原捕捞许可证号

 

渔船类别

国内捕捞船/远洋捕捞船/渔业辅助船/非专业渔船

渔船编码

 

主机总功率

千瓦

子船

数量及功率

艘,千瓦

船名

 

船长

总吨位

 

船籍港

 

船舶呼号

 

鱼舱数量和容积

个,立方米

渔具规格及数量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

批准书编号

 

渔船登记号

 

渔船检验证书编号

 

渔船建造完工日期

年 月日

申请许可证

(选择一项划圈)

类型

1.海洋2.公海3.内陆4.专项(特许)5.临时6.辅助

发放证书

1.首次2.换发3.补发4.重新办理

申请作业类型、方式

 

申请作业场所

 

申请作业时间

 

主要捕捞品种及

捕捞限额

 

申请理由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时填写):

签发人:(单位公章)

年 月日

审批机关审批意见

同意发给渔业捕捞许可证:

1.作业类型:;作业方式:

2.作业场所:

3.作业时限:

4.主要捕捞品种及限额:

5.捕捞许可证类别:

6.捕捞许可证号:

 

签发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不同意发给渔业捕捞许可证。

原因:

 

 

 

 

 

 

 

 

签发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将海洋(内陆、临时)捕捞许可证号填在“原捕捞许可证号”栏,许可证“发放证书”一栏不用填写;2.申请书一式两份,经批准后,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留一份,申请人凭批准书原件领取捕捞许可证;3.申请书受理编号由最初受理申请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4.申请理由可以另附。
  
   附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捞日志
   20____年___月___日至20____年___月___日

船名

 

渔业捕捞许可证号

 

作业类型

 

所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所有人地址

 

船长姓名

 

  

总页数:()

《渔捞日志》填写说明

   1.海洋大、中型渔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必须每天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捞日志》。渔获物运输船和其他渔业辅助船可只填写适用的内容。
   2.渔捞日志每天填写一页,记录前一天中午12时至当天中午12时的作业情况和渔获量。当年累计产量是指从当年1月1日开始至当天的渔获物总产量。
   3.渔船船长对渔捞日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每天的渔捞日志上签字。渔捞日志的各栏目不得空缺,如没有相应内容时,可划斜线表示。
   4.渔捞日志的内容需要修改时,在需要修改的内容上划两道线(=),在其上方或下方写上修改的内容,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修改人的姓名和日期。
   5.当年的渔捞日志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在船内备置。应渔政执法人员要求,渔船所有人或船长应随时提供所需的渔捞日志。
   6.作业类型按以下分类填写:双拖网,单拖网,围网,刺网,张网,钓具类,笼壶类,其他。
   7.填写渔捞日志不得使用铅笔等可以涂改的笔。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捞日志

船名:__________ 渔业捕捞许可证号:__________ 时间:20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午12时至____月____日中午12时

下网开始时间

(时:分)

船位

(北纬,东经)

起网结束时间

(时:分)

船位

(北纬,东经)

主要渔获物品种产量(Kg)

备注

 

 

 

 

 

 

 

 

 

 

 

 

 

合计

 

1

 

°′N

°′E

 

° ′N

°′E

 

 

 

 

 

 

 

 

 

 

 

 

 

 

 

2

 

° ′N

°′E

 

° ′N

°′E

 

 

 

 

 

 

 

 

 

 

 

 

 

 

 

3

 

° ′N

°′E

 

° ′N

°′E

 

 

 

 

 

 

 

 

 

 

 

 

 

 

 

4

 

° ′N

°′E

 

°′N

°′E

 

 

 

 

 

 

 

 

 

 

 

 

 

 

 

5

 

° ′N

°′E

 

° ′N

°′E

 

 

 

 

 

 

 

 

 

 

 

 

 

 

 

6

 

° ′N

°′E

 

° ′N

°′E

 

 

 

 

 

 

 

 

 

 

 

 

 

 

 

日产量(前1天中午12时至当天中午12时的渔获量)

 

 

 

 

 

 

 

 

 

 

 

 

 

 

 

当年累计产量

 

 

 

 

 

 

 

 

 

 

 

 

 

 

 

  渔获物转载记录(向其他船转载或从其他船扒载)

船名

捕捞许可证号

时间

(时:分)

位置

(纬度,经度)

 

 

 

 

 

 

 

 

 

 

 

 

 

合计

(Kg)

(符合处画O)

 

 

 

° ′N

°′E

 

 

 

 

 

 

 

 

 

 

 

 

 

 

转载/

扒载

 

 

 

° ′N

°′E

 

 

 

 

 

 

 

 

 

 

 

 

 

 

转载/

扒载

  填写者签名: 船长签名:

  附表3

卖出渔船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或

申请单位名称

 

地址

 

卖给何地何人

(含单位)

市县管区

是否同意渔业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

 

联系电话

 

渔船基本

情况

原船名号

主机功率(千瓦)

总吨位(吨)

建造完工日期

作业类型

渔业捕捞许可证号

船质

 

 

 

 

 

 

 

申请理由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签发人: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签发人: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签发人: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1.本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一式两份,批准后交一份给买主;
  2.卖出渔船后,卖主要将原捕捞许可证交当地市海洋与渔业局注销,并将注销证明及加盖注销印章的原捕捞证交买主办理后续手续;
  3.市内买卖捕捞渔船,由当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08号 许可事项:渔港范围各项工程建设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渔港范围各项工程施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令第38号发布)第九条;
  (三)《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文件;
  (二)工程项目符合渔港总体规划。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按渔港总体规划图标示工程项目位置图(原件1份);
  (三)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
  (四)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分析报告及预防污染措施(原件各1份);
  (五)工程项目建设总平面图及施工图(原件各1份);
  (六)工程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防患措施(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审批—→符合条件的回复工程项目批文,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回复工程项目批文,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同意的工程项目回复批文后方可进行渔港范围的工程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 许可事项:海域使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海域使用(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二)申请海域没有设置海域使用权;
  (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清楚。
  法律依据:《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国海发〔2002〕5号)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原件3份);
  (二)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原件3份);
  (三)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原件3份);
  (四)资信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复、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海域使用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农林渔业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海洋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海洋局初审,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
  (一)下列项目用海报***审批:
  1.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2.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5.***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二)***审批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原则规定:
  1.填海(围海造地)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审批权不得下放;
  2.围海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级审批,分级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项目种类、用海面积规定;
  3.7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主要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海洋局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用海项目进行初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15年;
  (二)拆船用海20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25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30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40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海域使用许可后方可使用海域。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是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需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海域使用申请书

申 请 人:(印章)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年__月__日

国家海洋局监制

填写说明

  1.《海域使用申请书》由海域使用申请人负责填写。
  2.“申请人”为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或个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加盖个人印章(或手印)。
  3.“申请人”是个人的,“法定代表人”一栏只填写身份证号码。“联系人”为海域使用申请的经办人或代理人。“通讯地址”为申请人的地址。
  4.“项目性质”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根据项目总体情况确定,选择划“√”。公益性是指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项目;经营性是指《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范围以外,以营利为目的的项目。
  5.“用海面积”为申请使用的全部海域面积,由申请人如实填报;“占用岸线”为沿岸海域使用项目所占用的岸线。
  6.“用海类型”即海域使用类型,包括海水养殖、海上交通、旅游娱乐、油气开发、固体矿产开采、盐业、电缆管道、排污倾废、修造拆船、填海、围海、公益事业、其他等13类。同一项目用海含不同用海类型(或作业方式)的,应分别填写各用海类型(或作业方式)及其用海面积。
  7.“用海位置说明”主要用文字来描述海域的大致方位或具体位置,注明申请使用海域的周围标志物。
  8.“项目的其他有关审批文件和材料”是指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开发利用项目的批准文件和说明材料的目录,具体文件和材料附后。
  9.“顶点坐标”按申请使用海域的顶点序号逐一填写经纬度。
  10.“坐标图”应当体现使用海域的具体轮廓和形状,标注各顶点坐标、比例尺、方向、测绘单位及测绘人等内容。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位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姓名

 

电话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公益性

 

经营性

 

投资额

 

用海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用海面积

公顷

占用岸线

用海类型

 

各用海类型/作业方式

面积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用海位置说明

 

 

 

项目的其他

有关审批文件和材料

 

 

 

 

备注

 

 

 

 


顶点坐标

序号

北纬

东经

序号

北纬

东经

 

 

 

 

 

 

 

 

 

 

 

 

 

 

 

 

 

 

 

 

 

 

 

 

 

 

 

 

 

 

 

 

 

 

 

 

 

 

 

 

 

 

 

 

 

 

 

 

 

 

 

 

 

 

 

 

 

 

 

 

 

 

 

 

 

 

 

 

 

 

 

 

 

 

 

 

 

 

 

 

 

 

 

 

 

 

 

 

 

 

 

 

 

 

 

 

 

 

 

 

 

 

 

 

 

 

 

 

 

 

 

 

 

 



贴             (坐标图)
线

测绘单位 测绘人

10号 许可事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主要农作物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花生)。
  许可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
  1.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2.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上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3)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4)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第六条。
  (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无检疫性病虫害;
  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
  5.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其中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6.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7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发布)第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2.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9.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原件1份)。
  法律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表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
  1.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广东省农业厅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2.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决定;
  3.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决定。
  (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1.主要林木种子: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广东省林业局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2.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
  1.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报广东省农业厅决定—→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2.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人领取申请表并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1.主要林木种子: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报广东省林业局审核决定;
  2.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
  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生产者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应当在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持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活动。
  取得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主要林木的种子生产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 )农种生审字( )第 号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邮编

 

申请项目

生产地点

 

作物种类

 

 

 

品种名称

 

 

 

种子生产条件

注册资本

万元

种子晒场

平方米

种子检验人员

生产技术人员

种子检验室

平方米

检验仪器

 

仓库面积

平方米

烘干设备

 

申请单位:

 

 

 

 

 

 

 

 

负责人(章)

年 月日

审核机关意见:

 

 

 

 

 

 

 

 

负责人(章)

年月日

审批机关意见:

 

 

 

 

 

 

 

 

负责人(章)

年月日

签发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经办人

发证日期

 

 

 

  注:本表一式3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申请单位各留存1份。附表2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苗木专用

生产单位

 

负责人

 

地址

 

生产地点

 

电话

 

邮政编码

 

生产单位性质

 

土地性质固定土地亩

租赁土地亩年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计划生产苗木种类

造林苗

城镇绿化苗

经济林苗

花卉

其他

主要树种名称

 

 

 

 

 

预计产苗量

 

 

 

 

 

种子(穗条)来源

 

 

 

 

 

苗木生产条件

育苗面积(亩)

技术人员

生产设备

 

 

 

备注

 

 

 

审核(批)机关填写

审批意见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日

生产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至

年月日

经办人

 

  说明:1.生产单位性质按国有、集体、个人、股份等项填写;
   2.技术人员按高级、中级、初级、技工填写。

11号 许可事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农作物和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条、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
  1.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2.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3.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上述1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4份);
  2.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二)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一)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1)。
  (二)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
  1.主要农作物(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花生)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报广东省农业厅决定;
  2.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二)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
  1.主要林木良种: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广东省林业局决定;
  2.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
  1.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报广东省农业厅决定—→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2.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领取申请表并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
  1.主要林木良种: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初审—→申请人领取审核文书并报广东省林业局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2.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
  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 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
  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程序相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从事相应的种子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农种生审字( )第 号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邮编

 

申请项目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有效区域

 

种子经营条件

申请注册资金

万元

仓库面积

平方米

种子检验人员

储藏技术人员

种子检索室

平方米

检验仪器

 

种子加工房

平方米

加工机械

 

营业场所面积

平方米

加工技术人员

自有品种

 

申请单位:

 

 

 

 

 

负责人(章)

年月日

审核机关意见:

 

 

 

 

 

负责人(章)

年月日

审批机关意见:

 

 

 

 

 

负责人(章)

年月日

签发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经办人

发证日期

 

 

 

  注:本表一式4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工商部门,申请单位各留存1份。
  附表2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苗木专用

经营单位

 

负责人

 

经营地点

 

电话

 

邮政编码

 

经营单位性质

 

注册资金

 

经营场所面积

 

经营方式

 

经营苗木种类

 

有效区域

 

经营条件

技术人员及

技术水平简介

 

管理人员简况

 

基础设施状况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审核(批)机关填写

审核意见

 

 

 

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审核机关(盖章)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 日

经营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至

年月日

经办人

 

  说明:1.经营性质按国有、集体、个人、股份等项填写;
   2.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和进口三项填写;
   3.经营苗木种类按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花卉等项填写;
   4.有效区域一栏是指经营许可证的有效范围。

12号 许可事项:征用占用林地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征用占用林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令第278号发布)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项目获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立项;
  (二)林地权属清晰并且已签订了有关的补偿协议;
  (三)征用或占用50亩—100亩林地的,由用地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写《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征用或占用100亩以上(含100亩)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林业勘测设计单位出具《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已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1月4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发布)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四)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五)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六)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有效凭证(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七)法人证明材料(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八)《使用林地申请表》(原件5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使用林地申请表》(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该表格可到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区林业主管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广东省林业局审核,报国家林业局决定;
  (二)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第(一)项规定数量的,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核,报广东省林业局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到区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取表格—→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事窗口递交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广东省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逐级审批。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征用占用林地许可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申请人应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3号 许可事项:生态公益林砍伐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生态公益林砍伐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令第278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确因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林木更新改造;
  (二)按照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质量和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砍伐的面积和株数。
  法律依据:《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含对本项行政许可事项第四条许可条件第(二)项保证的承诺,原件1份);
  (二)《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木采伐申请表》(原件1份);
  (三)采伐作业和更新造林作业设计(原件1份);
  (四)林木权属证明(区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木采伐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广东省林业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向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林木权属证明后,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事窗口递交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核—→广东省林业局审批—→核发《广东省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广东省林业局核发的《广东省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态公益林砍伐。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木采伐申请表
区 编号: 单位:公顷、立方米

申请单位或个人

 

申请理由

 

采伐地点

 

林权证号

 

小班号

 

采伐面积

 

采伐时间

 

采伐林种

商品林生态林

采伐树种

 

采伐类型

主伐抚育伐其他

采伐方式

 

采伐数量

树种

商品林

自用材

其他

 

 

 

 

完成更新时间

 

更新树种

 

街道办事处

意见

 

区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人签名: 填表日期:

14号 许可事项:从林区运出木材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从林区运出木材。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令第278号)第三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木材加工经营者,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初次运输木材的,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进口木材的,取得海关手续;
  (四)二次(中转)运输的前次运输证件;
  (五)取得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并已交纳林业税费。
  具备第(一)至(四)中任一项条件并同时具备第(五)项条件方予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木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木材加工经营者)(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初次运输的木材)(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海关手续(对进口木材)(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二次(中转)运输的前次运输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按规定应交纳林业税费的票据(含货物清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林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材料—→深圳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受广东省林业局的委托受理申请—→广东省林业局审批—→核发《木材运输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即时办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木材运输证》,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木材运输许可后方可从林区运出木材。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5号 许可事项: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令第278号发布)第三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木材加工的,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木材加工设备。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二)《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木材加工设备目录清单(原件1份,需核对设备购置***原件);
  (五)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受理申请,到现场核实—→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后方可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市 县(区)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或个人

 

法人代表

 

经营性质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资金总额

 

年需材量(M3)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日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发证经办人

 

领证人

 

许可证编号

 

领证日期

 

备注

 

   说明:1.此表由申请单位(个人)向当地林业部门索取,按要求项目填写,报发证机关审批;
   2.此表一式3份,申请单位(个人)、发证机关、工商部门各1份。

16号 许可事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如木材、木制品、苗木等)运输出省或证明该批次林业植物产品无危险性病虫害。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发布,1992年5月13日***令第98号修订)第七条、第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需要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不携带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列明的生物、广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录中列明的生物,并符合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入省的检疫要求。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原件1份);
  (二)调入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原件1份);
  (三)调运单位证明(载明办理人的身份及货物的数量、包装、运输工具、起运时间及收货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原件1份)。
  法律依据:《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998年7月27日国家林业局印发)第3.1.1.1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办证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现场检疫—→检疫合格,核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合格的,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核发《植物检疫证书》;不能灭害处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植物检疫证书》,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运输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出境或证明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无危险性病虫害。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需收国内植物检疫费。收费标准:按货值的0.1~1%收取。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编号:

报检人(单位)

 

报检日期

 

地址

 

电话

 

森林植物及其

产品名称

 

产地

 

数量(重量)

 

包装

 

运往地点

 

存放地点

 

调出时间

 

运输工具

 

调入省的检疫要求:

 

 

 

 

 

检疫结果:

 

 

 

检疫员:

年月日

  双线以上由报检人填写。

17号 许可事项:林业植物产地检疫

  一、行政许可内容
  林业植物经产地检疫合格后,申请人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可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于苗木等生产周期比较长、易发生病虫害的林业植物,需要以产地检疫的方式进行监控)。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发布,1992年5月13日***令第98号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有关产地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不携带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列明的生物、广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录中列明的生物,并符合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入省的检疫要求。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森林植物产品产地基本情况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产地的建设时间、生产品种和规模、种苗来源、栽培管理情况、病虫害发生情况,联系人及电话等。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998年7月27日国家林业局印发)第2.2.1.2项。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九、行政许可程序
  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现场检疫—→检疫合格,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能灭害处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为6个月。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第2.6.2项。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可直接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或证明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无危险性病虫害。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8号 许可事项:农业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符合检疫要求的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发布,1992年5月13日***令第98号修订)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二)《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发布)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省间调运的:
  1.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
  2.按下列不同情况申请植物检疫证书:
  (1)在无植物的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省内调运的:
  1.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需调运经检疫合格的;
  2.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需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经检验合格的;
  3.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经检疫合格的。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省间调运的,提交调入地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原件1份);
  (二)有《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填写并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章;《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调运检疫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
  九、行政许可程序
  调运前货主递交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和调运检疫申请书—→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对调运货物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检疫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植物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植物检疫证书》,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需缴纳国内植物检疫费。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六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调运检疫申请书
年 月 日

收货单位

(人)

联系人:电话:

地址:

发货单位(人)

如果发货单位与申请单位为同一单位,以下两行内容不必填写

联系人:电话:

地址:

货物名称

数量/件(株)数

包装

原产地

货物单价

货物合同价值

 

 

 

 

 

 

 

 

 

 

 

 

 

 

 

 

 

 

 

 

 

 

 

 

起运地点

 

运输方式

 

运往地点

 

申请单位

名称(盖章):

地址:邮编:

联系人(签名):联系电话:传真:

要求批件发送方式

来人领取

特快专递邮寄

普通邮寄

19号 许可事项: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一、行政许可内容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发布,1992年5月13日***令第98号修订)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二)《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发布)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属于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并经现场检疫合格。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正)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种子、苗木产地检疫报验申请表》(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种子、苗木产地检疫报验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种子、苗木产地检疫申请表》—→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定期到生产场实施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检疫合格的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为180天。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产地检疫合格证》领取《植物检疫证书》。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需缴纳国内植物检疫费。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六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种子、苗木产地检疫报验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种植地点

种植地块

编号

种植面积

(hm2)

品种名称

种子、苗木来源

种植数量

(株或kg)

预计产量

(株或kg)

备注

 

 

 

 

 

 

 

 

 

 

 

 

 

 

 

 

 

 

 

 

 

 

 

 

 

 

 

 

 

 

 

 

 

 

 

 

 

 

 

 

 

 

 

 

 

 

 

 

 

 

 

 

 

 

 

 

植物检疫机构审核意见:

 

 

 

审核人:植物检疫专用章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审核机关留存,第二联交申报单位。

20号 许可事项:船舶进出渔港及靠泊码头签证

  一、许可内容
  船舶进出渔港及靠泊码头签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令第38号发布)第六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船舶证件齐全、有效(证件包括: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临时从事载客、载货运输时,须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并取得有关证书;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从事倾倒废弃物作业的船舶,应持有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
  (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种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船名、船号标写清楚);
  (四)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
  (五)已交付了应承担的费用,或提供了适当的担保;
  (六)如发生交通事故,已按规定办理处理手续;
  (七)根据天气预报,海上风力没有超过船舶抗风等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正)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验原件);
  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验原件);
  捕捞渔船临时从事载客、载货运输时,须提供船舶检验部门的临时检验证书(验原件);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验原件);
  从事倾倒废弃物作业的船舶,应提供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验原件);
  (二)航行签证簿上显示已按规定配齐船员,并提供职务船员的有效职务证书(验原件);
  (三)船舶各种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船名、船号标写清楚(验原件);
  (四)航行签证簿上显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验原件);
  (五)上述证书应显示已交付应承担的费用。如未交付,应提供担保证明材料(验原件);
  (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提供已按规定办理处理手续的材料(验原件);
  (七)装载普通货物的船舶还须填写《船舶进(出)港报告单》(原件2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船舶进港报告单》(附表1),《船舶进出港报告单》(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受理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签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1小时。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船舶航行签证簿上进行签证,签证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渔业船舶办理进出渔港签证后方可进出渔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船舶进港报告单

船名_______________

船 籍 港_______________航次_______________主机额定功率_______________

出 发 港_______________卸 货 码 头_______________吃水:前_______________公尺

总 吨 位_______________抵 埠 日 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吃水:_______________后公尺

载重吨数_______________检验届满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拖驳船计_______________艘

出发港

驳船船名

总吨位

载货名称

重量(吨)

检验届满日期

附录

监督机关签证

 

 

 

 

 

 

 

 

 

 

 

 

 

 

 

 

 

 

 

 

 

 

 

 

 

 

 

 

 

 

 

 

 

 

 

 

 

 

 

 

 

 

合计

 

 

 

 

 

 

船员

职别

姓名

证书字号

职别

姓名

证书字号

船长

 

 

轮机长

 

 

大副

 

 

大管轮

 

 

二副

 

 

二管轮

 

 

三副

 

 

三管轮

 

 

报务主任

 

 

报务员

 

 

船舶所属单位:船长:

20 年 月 日填

   附表2

船舶出港报告单

船名_______________

船 籍 港_______________航次_______________主机额定功率_______________

出 发 港_______________卸 货 码 头_______________吃水:前_______________公尺

总 吨 位_______________抵 埠 日 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吃水:_______________后公尺

载重吨数_______________检验届满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拖驳船计_______________艘

目的港

驳船船名

总吨位

载货名称

重量(吨)

检验届满日期

附录

监督机关签证

 

 

 

 

 

 

 

 

 

 

 

 

 

 

 

 

 

 

 

 

 

 

 

 

 

 

 

 

 

 

 

 

 

 

 

 

 

 

 

 

 

 

合计

 

 

 

 

 

 

船员

职别

姓名

证书字号

职别

姓名

证书字号

船长

 

 

轮机长

 

 

大副

 

 

大管轮

 

 

二副

 

 

二管轮

 

 

三副

 

 

三管轮

 

 

报务主任

 

 

报务员

 

 

船舶所属单位:船长:

20年月日填

21号 许可事项: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令第38号发布)第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船舶证件齐全、有效(证件包括: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技术证书、航行签证簿,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还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
  (二)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
  (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种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船名、船号标写清楚);
  (四)装运危险物品的船舶,其货物名称和数量应与《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所载相符,并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和预防措施,按规定显示信号;
  (五)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
  (六)已交付应承担的费用,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如发生交通事故,已按规定办理处理手续;
  (八)根据天气预报,海上风力没有超过船舶抗风等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正)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验原件);
  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验原件);
  捕捞渔船临时从事载客、载货运输时,须提供船舶检验部门的临时检验证书(验原件);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验原件);
  从事倾倒废弃物作业的船舶,应提供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验原件);
  (二)航行签证簿上显示已按规定配齐船员,并提供职务船员的有效职务证书(验原件);
  (三)船舶各种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船名、船号标写清楚(验原件);
  (四)航行签证簿上显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验原件);
  (五)上述证书应显示已交付应承担的费用。如未交付,应提供担保证明材料(验原件);
  (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提供已按规定办理处理手续的材料(验原件);
  (七)须在危险货物装船前2天向渔政部门申办《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各受理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审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4份(出港签证机关、进港签证机关、申请船及托运单位各执1份),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渔业船舶取得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许可后方可在渔港装卸危险物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
危字第 号

申请单位

 

联系地址

 

电话

 

经办人

 

承运单位

 

船号

 

吨位

 

备有消防设备

灭火机黄沙箱

起运港

 

装卸泊位

 

到达港

 

起卸泊位

 

备注

 

危险物品名称

件数

重量

容器或包装

性质(剧毒、

易燃易爆易蚀)

装运注意事项(编号)

 

 

 

 

 

 

 

 

 

 

 

 

 

 

 

 

 

 

 

 

 

 

 

 

本证有效日期至年月日止

装运注意事项

1.轻拿轻放、防止摩擦、冲击、碰撞、拖拉、翻滚、倒置、禁止肩扛。

2.禁止明火、吸烟、勿近伙房机轮、电源、热源、使用防爆灯具。

3.通风、降温、防暴晒、保持干燥、严防水湿。

4.带口罩、手套、防止接触皮肤和吸入体内中毒。

5.远离饮水、食品、药物、厨房、卧室、防止污染。

6.剧毒、带防毒面具和橡皮手套,穿防护服和胶鞋。

7.装载整齐、加固牢靠、防止倾斜和倒置。

8.包装牢固、不准有渗漏,包面上应有危险标记。

9.不得与性质相抵触的货物混装一舱。

10.最后装,最先卸。

11.危险品经过市区运输,应到公安局消防队另办准运手续。

 

 

 

签发机关(章)

二○年 月 日

22号 许可事项:渔业船舶检验

  一、行政许可内容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渔业船舶临时检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四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令第38号发布)第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令第383号发布)第二条、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渔业船舶初次检验
  1.制造的渔业船舶;
  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渔业船舶);
  3.进口的渔业船舶。
  (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
  1.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须每年进行营运检验;
  2.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在使用前要进行营运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三)渔业船舶临时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
  1.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2.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1.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
  2.违反下列制造、改造规定的:
  (1)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2)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3.违反下列维修规定的:
  (1)渔业船舶经检验需要维修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2)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3)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渔业船舶初次检验
  1.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并提供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进口的渔业船舶,应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并提供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进口旧渔业船舶,进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渔业船舶技术评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
  无。
  (三)渔业船舶临时检验
  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各受理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提出检验申请—→检验—→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注: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
  (三)渔业船舶临时检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一)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无有效期限;
  (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年度有效;
  (三)渔业船舶临时检验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渔业船舶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取得渔航安全的技术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需缴纳船舶检验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渔业船舶每年进行一次营运检验,要求在前次营运检验的有效期届满之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营运检验。需检验的渔业船舶可就近向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国渔检(法)〔2000〕37号)第二篇第一章第三节、第五节。
  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编号

船名

 

船籍港

 

船体材质

 

船长(m)

 

总吨位

 

主机功率(kw)

 

船舶制造厂

 

船舶所有人

 

申请者说明:

 

 

 

计划建造开工时间

计划检验时间地点 申请人签名(盖章)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渔政批准造船(或买船)有准造(更新)证副本

□经审批的设计图纸资料及审图意见书

□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渔业船舶建造或购买合同书复印件

□渔业船舶名号审批文件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船籍注销证明(引进船舶)

以上由申请人填写

检验开始日期

 

检验完成日期

 

检验地点

 

检验种类

 

检验人员

 

检验组组长

 

检验费(元)

 

证书有效期

至止

证书签发批准人签字

 

领证人签字

 

  注:船舶申请异地检验时,应将此申报书递交给船籍港所在地的检验机构。

23号 许可事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防疫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许可符合防疫条件的动物饲养场从事相应活动;
  (二)许可符合防疫条件的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从事相应活动;
  (三)许可符合防疫条件的孵化厂从事相应活动;
  (四)许可符合防疫条件的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从事相应活动;
  (五)许可符合防疫条件的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从事相应活动;
  (六)许可符合防疫条件的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从事相应活动;
  (七)许可符合防疫条件的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从事相应活动;
  (八)许可符合防疫条件的各类动物隔离场所从事相应活动;
  (九)许可符合防疫条件的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从事相应活动;
  (十)许可符合防疫条件的禽类屠宰场所从事相应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予以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的条件(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
  1.选址、布局方面: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畜(禽)舍要求: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3.隔离设施要求: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人员方面:有专职的防治人员,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5.消毒设施: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6.防疫制度方面:必须有健全的防疫制度。
  (二)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应当符合的条件:
  1.选址、布局等方面: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生产区域分布要求: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
  3.人员方面:有专职的防治人员,直接接触繁育动物、清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4.种用动物要求: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5.污水、污物处理及消毒要求: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6.制度方面:有健全的防疫制度。
  (三)孵化厂应当符合的条件:
  1.选址、布局等方面: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是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
  2.与周围环境关系:孵化厂与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的距离;
  3.孵化设施防疫要求:孵化的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消毒设施:有种蛋熏蒸消毒的设施;
  5.无害化处理设施: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6.消毒设施: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7.制度方面:有健全的防疫制度。
  (四)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当符合的条件:
  1.选址、布局方面: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设计、建筑方面要求: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3.检疫要求:要设有检疫室;
  4.车间要求: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
  5.无害化处理设施: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6.运载工具、容器要求: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消毒设备;
  7.屠宰工具要求: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
  8.屠宰及检疫人员要求: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9.制度建设方面:有健全的防疫制度。
  (五)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应当符合的条件:
  1.选址、布局等方面要求: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隔离间及污物处理方面要求: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
  3.无害化处理方面要求: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制度建设方面:有健全的防疫制度。
  (六)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应当符合的条件:
  1.选址、布局等方面要求: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清洗、消毒设施方面要求:必须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3.无害化处理方面: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人员要求: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5.制度建设方面: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七)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应当符合的条件:
  1.选址、布局等方面要求: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原料贮存场地:有固定的原料贮存场地;
  3.污物处理要求: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4.消毒设施要求:有消毒设施、设备;
  5.制度建设方面:有健全的防疫制度。
  (八)各类动物隔离场所应当符合的条件:
  1.选址、布局等方面要求: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与外围关系方面: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3.消毒设施:隔离场的出入口有消毒设施、设备;
  4.人员要求:饲养、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5.制度建设方面:有健全的防疫制度。
  (九)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应当符合的条件:
  1.选址、布局等方面要求: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防疫要求;
  2.处理设施:具有实验动物、病料、废弃的产品、污水、污物、污染的空气处理设施,符合特殊要求;
  3.人员要求: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专业知识的人员;
  4.管理制度: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管理制度;
  5.区域设置要求:实验室污染区和清洁区严格分开;
  6.无菌操作要求:有无菌操作设备,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7.制度建设方面:对操作人员有严格的消毒制度,并有健全的防疫制度;
  8.另外设置:有独立设置的实验动物消毒接种饲养场所。
  (十)禽类屠宰场所应当符合的条件:
  1.从业人员取得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2.屠宰场所选址与销售活禽档、熟食店和垃圾收集点分离;
  3.屠宰间的墙壁为砖墙结构,四周及地板贴易清洁磁砖;
  4.屠宰场所配备放血池、烫毛池、打毛处、工作台及清洗池等设施,并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1)放血池为不锈钢容器,或者内外为全磁砖的砖墙结构水池,配有不锈钢盖;
  (2)烫毛池保持水质清洁;
  (3)打毛机的数量与屠宰量相适应,及时清除羽毛;
  (4)工作台应高于1米、长若干米,内外为全部贴满磁砖,中间设清洗内脏专用的冲洗盆;
  (5)胴体清洗池为不小于0.5米×0.5米的不锈钢桶或砖墙结构并内外贴磁砖的水池,水池的水应保持流通、清洁;
  5.水源应充足,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标准;
  6.屠宰工具、盛器使用完毕后应进行彻底清洗,不留毛、血等污物,清洗后用消毒药物彻底消毒;
  7.污水经过处理后通过暗沟排放;
  8.屠宰间内外应保持干净,通风良好,脱离的羽毛、不能利用的内脏等污物用专用容器装盛,及时清理并消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第五条至第十四条;《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六、申请表格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到经营场所现场查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可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类型:__________________饲养场

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注:其他类型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可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所领取或在网站(网址:www.szzw.gov.cn.)。

办证须知

   一、审核对象: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具体是动物饲养场,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孵化场,屠宰场、动物诊疗场所、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各类动物隔离场所,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
   二、办证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提交《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1份);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收到《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及应提交的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审查,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本表一式1份。
   四、申请单位负责人(个人)应交1寸相片2张。

申请人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号或营业执照号)

 

法人代表

(申请单位填)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地点

 

经营项目

 

申请人身份证影印件

(申请人提供)

 

1.场地租赁证明

2.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申请人提供)

 

核准申请范围

(审批单位填项)

 

具体条件审核

(审批单位填项)

1.选址、布局方面: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畜(禽)舍要求: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

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3.隔离设施要求: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

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人员方面:有专职的防治人员,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

畜共患病;□

5.消毒设施: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6.防疫制度方面:必须有健全的防疫制度。□

 

现场查验人员意见

(审批单位填项)

 

 

(签名):

年 月 日

监督科审核意见

(审批单位的填项)

 

 

(签名):

年 月日

领导审批意见

(审批单位填项)

 

 

(签名):

年 月日

24号 许可事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及动物产品如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肉、骨、头、蹄、脂、脏器、血液上市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比赛。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200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2.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3.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二)动物产品产地检疫
  1.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生皮、原毛、绒等产品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2.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3.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骨、角等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法律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三)屠宰检疫检验
  1.动物屠宰前逐头(只)经临床检查合格;
  2.其中待宰的畜须经盐酸克伦特罗及其他有害成分的抽样检验合格;
  3.动物屠宰过程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
  法律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条;《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需提供:
  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或《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原件1份);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必须提供《动物免疫证明》、免疫标志(验原件);
  4.《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验原件);
  5.《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验原件)。
  (二)口头申请需提供: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验原件);
  2.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必须提供《动物免疫证明》、免疫标志(验原件);
  3.《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验原件);
  4.《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申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除口头申请外,用于动物和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附表1),可到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免费领取;用于动物产品(胴体、肉、骨、头、蹄、脂、脏器、血液)的《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附表2),可到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免费领取。
  上述表格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受理市属养殖场、市野生动物园、鸿发家禽批发市场、罗湖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检疫申请]。
  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受理清水河肉联厂动物产品、罗湖区内冷库(成业冷库、澳昌冷库、信中冷库、五丰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仓储分公司)动物产品的(胴体、肉、骨、头、蹄、脂、脏器、血液)检疫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对市属养殖场、市野生动物园、鸿发家禽批发市场、罗湖辖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进行检疫]。
  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对清水河肉联厂动物产品、罗湖区内冷库(成业冷库、澳昌冷库、信中冷库、五丰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仓储分公司)动物产品的(胴体、肉、骨、头、蹄、脂、脏器、血液)检疫]。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可口头申请,也可填表申请,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家畜和家禽)的,货主必须提前1—2天向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申报检疫,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派动物检疫员在动物运输前2小时进行现场检疫,符合条件的,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批量出售动物产品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货主必须提前1—2天向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申报检疫,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派动物检疫员在动物运输前2小时进行现场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的,货主必须提前1—2天向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申报检疫,市肉品卫生检验所派检疫人员到现场进行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非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家畜和家禽)的,货主必须把动物送到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设置的检疫点申报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必须把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送到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设置的检疫点申报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非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的,货主必须把动物产品送到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设置的检疫点申报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在我市出售或调运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货主需在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15天申报检疫—→进行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从我市启运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货主在启运前报检—→进行检疫(必要时可进行实验室检验)—→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在我市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货主在出售和运输前必须报检—→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疫合格,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屠宰检疫,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按照检疫规程对屠宰的动物实施现场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加封标志,标示检疫检验条码。
  由市外运入本市的动物产品,货主必须填表申请,并提供《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到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设置的检疫点申报检疫,符合检疫要求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需要检验室化验的,抽取样品经实验室检验合格后,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不符合检疫要求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1天;如果需要化验室检验的,视检验时间长短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7天、特殊用途的动物有效期可延长到15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到30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全国出售或者调运、参展、演出、比赛。
  取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后,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全国出售或者调运、参展。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不同动物检疫收费不同,具体按深圳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价联字〔2002〕3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深府〔2000〕2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生猪屠宰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深府〔2005〕85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

申请人(单位)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

 

联系电话

 

动物检疫

动物种类

 

数量

 

用途

 

启运地

 

目的地

 

拟调运日期

 

强制免疫情况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动物产品名称

 

数量

 

启运地

 

目的地

 

拟调运日期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注:动物产品指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

检疫情况

受理人

 

受理时间

 

检疫情况:

 

 

 

检疫员:

年月日

  附表2

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单位)填写

申请人名称(单位)

 

身份证号码

(单位机构代码)

 

申请时间

 

动物产品名称

 

用途

 

数量

 

启运地

 

到达地

拟调运时间

 

市肉检所意见

受理人

 

受理时间

 

检疫负责人

 

接表时间

 

检疫负责人意见

 

检疫员对检疫对象的检疫结果

 

 

是否作出发证决定

 

 

25号 许可事项:动物诊疗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人员的条件要求:
  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兽医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有2年以上兽医临床工作经验。其他从事诊疗人员须具有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在2002年1月1日《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兽医诊疗工作3年以上。
  (二)诊所的条件要求:
  1.防疫条件要求:
  (1)选址: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和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
  (2)防疫: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必须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清洗、消毒及无害化处理: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2.防疫制度:有健全的防疫制度。
  (三)诊所的设置:
  1.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科室设置:有独立的候诊室、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
  (四)诊所的仪器设备:
  1.必须具有诊断台、药品柜、手术台、器械柜等;
  2.具有无影灯、高压灭菌器、医用净化工作台、紫外灯、普通显微镜、变倍体视
  显微镜、酶标仪、恒温培养箱、血球计数仪、干燥箱、酸度计、电子天平、冰箱、输液架、手术器械及其他动物诊疗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第十三条;《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条;《广东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粤农〔2002〕109号)第五第至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二)兽医专业人员的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拟设立动物诊疗场位于罗湖区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提交所需资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对经营现场勘察、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动物诊疗许可证》,无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和营业期限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制

《动物诊疗许可证》办理须提供资料

  申请人提供: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三、兽医专业人员毕业证书或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申请人填写

申请人资料

申请人(单位)

 

 

贴相片

身份证号

(申请单位工商执照或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拟办动物诊所情况

拟办诊所名称

 

 

拟办诊所地址

 

面积(平方米)

 

专业

技术人员情况

技术负责人

情况

姓名

年龄

学历

毕业院校

从事兽医临床工作时间

职称

健康证

 

 

 

 

 

 

 

开处方医生

的情况

姓名

年龄

学历

毕业院校

从事兽医临床工作时间

职称

健康证

 

 

 

 

 

 

 

 

 

 

 

 

 

 

其他从事诊疗人员情况

姓名

年龄

学历

毕业院校

从事兽医临床工作时间

职称

健康证

 

 

 

 

 

 

 

 

 

 

 

 

 

 

1.专业技术人员:

2.布局、设计:

3.科室设置:候诊间 □诊疗室 □化验室 □手术室 □药房 □

4.诊疗设施方面:诊断台 □药品柜 □手术台 □器械柜 □

5.仪器设备:无影灯 □高压灭菌器 □医用净化工作台 □紫外灯 □

普通显微镜 □变倍体显微镜 □酶标仪 □恒温培养箱 □血球计数仪 □

干燥箱 □酸度计 □电子天平 □冰箱 □输液架 □手术器械 □

6.防疫制度、医疗制度:

承办人意见

选址:

布局:

面积:

负责人:

设备: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考试情况:

其他从事诊疗人员:

制度:

承办人:

年月 日

审核人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批准人意见

 

批准人:

年 月日

备注

证号:

领证人签名:领取日期:

26号 许可事项:兽药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从事兽药经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令第404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二)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经营兽药申请表》(原件2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经营兽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位于罗湖区的兽药经营企业、个人向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提交所需资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勘察经营场所,提出勘察情况意见—→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签章):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受理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东省农业厅制

填表说明

  1.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一式1份,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本表可以复印或自制(用A4纸打印)。
  2.企业类型:指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国内企业等。
  3.经济性质:指国有、集体、私营、股份等。
  4.经营范围:指兽药类别,如化学药品、中兽药或兽用生物制品等。
  5.本表所填写人员应为企业专职工作人员。
  6.根据需要,本表格填写项目可另附页。
  7.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他兽药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8.本表签章复印件无效。

1.企业名称

 

2.注册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3.仓库地址及负责人

 

邮编

 

电话

 

4.法定代表人

 

 

学历/职称

从事兽药经营时间

 

 

5.法定代表人住址

 

邮编

 

电话

 

6.企业类型

 

7.经济性质

 

8.固定资产(万元)

 

9.流动资金(万元)

 

10.专营或兼营

 

11.批发或零售

 

12.年营业额(万元)

 

13.年利润额(万元)

 

14.经营范围

 

15.面积(m2)

营业用房m2冷库m2

仓储用房m2其他m2

16.职工情况

总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17.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意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加具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 日

18.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由省级审批)

 

 

盖章

年月 日

19.许可证编号

(20)兽经营证字号

20.有效期

自 年月日至年 月 日

21.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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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04:43:27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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