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全省民营经济系统统计先进集体和优秀统计工作者的决定
辽中小企发[2008]23号
关于表彰全省民营经济系统统计先进集体和优秀统计工作者的决定
各市中小企业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民营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工作人员,认真贯彻《统计法》、《乡镇企业法》、《中小企业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制度,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能,克服重重困难,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较好地履行了省政府赋予的民营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出色地完成了组织指导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任务,涌现出一大批统计先进集体和优秀统计工作者,为我省民营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激发全省民营经济统计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民营经济统计工作质量水平,按照《关于评选全省民营经济系统统计先进集体和优秀统计工作者的通知》(辽中小企发[2008]16号)的要求,决定授予沈阳市中小企业局规划统计处等181个单位为全省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刘兴国等444名同志为全省民营经济优秀统计工作者称号。对以上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各级民营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应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省厅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好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省厅号召各级民营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人员,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努力开创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新局面,为我省民营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辽宁省民营经济系统统计先进集体名单.doc
辽宁省民营经济系统优秀统计工作者名单.doc
***:
2008***********92.doc
2008***********9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