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芜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7年度芜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7-10 点击数:1839 来源:医疗保险科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27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
(一)缴费标准
1、2018参保年度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如下: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科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18周岁以下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在校居民及按低档次标准缴费的其他非从业居民均由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80元,其他非从业居民高档次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260元。
2、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非在职在校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区政府给予50%补助。其中,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无”人员,个人缴费统一按高档次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60元)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区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二)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50元(国家、省政策另有调整,从其规定)。其中,无为县(我省比照西部开发政策的县),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24元,省级财政对无为县补助111元,县级财政配套不低于15元;其他县区,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58元,省级财政对市级承担96元,对县级承担144元,市级财政对区级承担不低于48元,县、区级财政配套不低于48元。
二、调整部分大学生参保待遇享受期
对于当年入学的大学新生,因其户籍所在地参保待遇享受期为非自然年度,不能享受当年新生入学后至当年底医疗费用报销的,经所属学校核实学生名单后汇总报医保经办机构,将该类大学生在校期间(入学后至毕业期间)参保年度的待遇享受期调整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三、相关要求
参保缴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密切配合,注重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对工作不力、任务进展缓慢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特此通知。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