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工作的实施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12〕5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36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农业产业结构特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总体规划,以发展高端农业为引领,以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和创新引领型职业农民为目标,逐步构建“政府主导、产业导向、需求牵引、社会参与”的模式,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化、规范化、常态化,实现培训意愿由“要我学习”向“我要学习”转变、培训主体由传统农民向职业农民转变、培训效果由技术知识普及向综合素质提升转变,激励更多有志青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推动形成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我市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发展目标。
——2016年起,建立完善涵盖资金投入、认定管理、机构建设、扶持措施等内容的政策体系,以佛山市新型职业农民在线服务系统应用为抓手,加强网络化、信息化手段应用,不断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模和水平。每年培训农民1.5万人次,认定新型职业农民或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职业农民1500人以上。
——至2020年,实现全市农业规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协会等经营主体从业人员《佛山市职业农民技术培训证》持证率达80%以上,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菜篮子”基地、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等单位从业人员持证率达90%以上。懂文化、懂技术、懂市场、懂管理的“四懂”新生代农业产业工人队伍明显壮大,新型职业农民成为全市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
二、重点工作
(一)建设一个系统。以农业+互联网为手段,完善佛山市新型职业农民在线服务系统建设,充实网上培训教材、视频及试题库,加强推广应用,逐步实现网上学习、培训、认定、管理、扶持,切实加强培训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二)实现两个接轨。密切衔接好中央和省有关培训政策以及培训认定模式,实现职业农民培训分别与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职业技能鉴定“双接轨”,逐步强化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使用,确保培训得到各级部门及企业认可,赢得更多社会力量支持、参与。
(三)建立三级培训机构。推动成立佛山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学校,设立南海、顺德、高明、三水区分校,加强佛山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建设,构建成完善的“市培训学校+区培训分校+基地”三级培训体系。
(四)认定四类职业农民。对照佛山现代农业的实际需求,组织全市农业规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协会等单位各层次骨干参加职业技术培训,考核认定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和创新引领型四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持证就业。
(五)实施五个探索创新。结合佛山农业产业结构特点,积极在体制机制、政策体系、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扶持措施等方面探索创新,逐步构建政策惠民、模式新颖、方法灵活、手段先进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切实适应群众需求,有力提高培训效能,不断拓展培训范围,提高培训的受欢迎程度,真正服务于农、服务于民、服务于社会。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扶持政策。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精神,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支持力度。各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在土地流转、项目扶持、金融信贷、社会保障、农业科技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健全管理体系。充分考虑不同产业、不同地域、不同生产力水平等因素,研究制定出台既符合中央和省有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又能满足佛山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的扶持政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团委、残联、妇联等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出台或完善、落实有利于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政策,形成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多元政策体系。
(三)搭建培训架构。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成立佛山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学校及其区级分机构,搭建市、区、镇(街道)三级培训架构,落实专职人员、场所、设备等,着力解决群众参加培训学习的“最后一公里”问题。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快构建和完善以市、区培训学校为主体,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院所、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参与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学校和新型职业农民实训基地建设,方便群众就近学习。
(四)加强培训模式创新。教育部门要加强涉农专业全日制学历教育,支持农业院校办好涉农专业,鼓励政府部门与院校合作,委托定向培养懂农、爱农、务农的农业“接班人”。农业部门要加强培训讲师团管理,壮大师资力量,充实培训资源,加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和创新引领型四类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积极创新培训模式和培训内容,按需求、分专业、分层次举办农业生产技术、企业管理、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产品物流、农业法律法规等实用专业知识培训班,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经常性、制度化的教育培训需求。
(五)开展认定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动态管理、政策扶持的原则,根据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认定。各区要采取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分级认定的程序,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认定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档案,按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和***服务。对通过培训考核合格的职业农民,颁发按农业部发布统一式样制作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职业农民,颁发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六)加强培训系统应用。农业部门要积极发动培训基地、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应用佛山市新型职业农民在线服务系统开展培训管理和***服务,强化培训信息化、规范化管理。2016年起,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要率先使用佛山市新型职业农民在线服务系统进行培训管理。至2020年,全市培训基地、农业规模企业、专业合作社、“菜篮子”基地等均实现通过该系统进行远程学习、网上培训、在线咨询,全市职业农民培训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网上可查的电子培训证书。
(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参照工业企业劳动用工标准和收入分配制度,探索建立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与新型职业农民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收入与其认证等级挂钩制度。参照工业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标准,探索建立由个人缴费、单位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职业农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争取在2020年前制定出台相关制度,解除新型职业农民的后顾之忧,真正让其能发展、得实惠。
(八)举办农业专场招聘会。每年要组织全市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菜篮子”基地以及涉农院校、科研单位等举办1—2场农业专场招聘会,广泛发动省内外有志于从事涉农工作的应届毕业生、社会人士参加应聘,鼓励优先录用持有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鼓励农企用工待遇与证书级别挂钩。市、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农业专场招聘会顺利举办,合力共促佛山农民职业化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充分认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划及统筹协调,制订专项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争取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统筹制订并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施计划;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团委、残联、妇联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切实支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区、各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安排,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引导社会共同参与,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拓宽资金投入来源。在市人民政府2016年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纳入市级现代农业发展扶持项目安排市级专项扶持资金的基础上,从2017年起,各区要逐步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按照“谁分配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监管机制,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全市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强政策和典型做法宣传,让广大职业农民充分了解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大赛,建立健全表彰机制,多渠道激励职业农民积极主动参加培训认定(鉴定),营造有利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1.佛山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2.佛山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
***1
佛山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提高农民职业化水平,提升佛山生态高效农业发展速度,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素质、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职业,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业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新型职业农民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创新引领型四种类型。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村劳动力。主要包括专业大户户主、家庭农场主、农家乐经营者、代耕户户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者、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经营管理者等。
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个体生产经营的农户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生产经验的农业劳动者。主要是农业技术工人、熟练工,个体生产经营的农户中具有丰富生产经验和专业技能的农民等。
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以个体形式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植保员、防疫员、农产品安全监管员、农机服务人员、农业技术指导员、农资营销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创新引领型职业农民是指具备一定生产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引领带动能力,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从业人员。主要是农村电子商务管理者、村社干部中产业致富带头人、回乡务农的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复转军人、优秀大学生村官、科技示范户等。
第四条 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分初级、中级和高级3个等级,分别由区、市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认定管理并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创新引领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取得职业技能资格的农民,经申请可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颁发相应类型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坚持农民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认定,实行德绩并重,动态管理。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按农业部发布的统一证书式样,由全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 持有有效《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新型职业农民的标志,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所必备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经营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18—60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业生产经营作为主要职业,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占总收入2/3以上。
(三)有较好的现代农业理念,有较强的经营管理、专业技能、社会服务或创新引领能力。
(四)有农业现代化特征的生产、经营方式或设备、设施。
(五)重合同、守信用,无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良记录。
第九条 初级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农业现代化生产经营特征。
(二)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至少达到以下数量:
1.种植业类:粮食作物、水果5亩,蔬菜10亩,花卉20亩,设施大棚种植蔬菜、花卉500平方米,食用菌300平方米,其它经济作物10亩。
2.畜禽养殖规模:在非禁养区范围内,生猪年存栏100头,禽类年存栏500只,牛类年存栏10头,羊、兔等年存栏50头。
3.水产养殖规模:鱼虾类20亩,特种养殖如龟类等50只(尾)以上,工厂化养殖100平方米。
(三)近3年年均纯收入达到其所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
第十条 中级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被认定为初级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
(二)农业现代化生产经营特征明显。
(三)近3年年均纯收入达到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四)辐射带动本地农民50户以上。
第十一条 高级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推荐认定。
第十二条 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农民及佛山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负责人可直接申请认定为中级新型职业农民,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 获得市级以上行政部门表彰奖励且效益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农业从业人员,可直接申请中级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程序为:
符合申请条件的农业从业者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道)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推荐,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中级、高级的由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推荐申请),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十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材料包括:
(一)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操作技能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证书、教育培训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等。
(四)生产经营水平、规模及收入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租赁合同、***、照片等。
以上证明材料均用复印件(加盖印章),原件备查。
第十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应由申请人所在镇(街道)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 区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认定级别权限,组织业内3—5名专家按照认定标准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现场答辩或实地考察,由专家组出具审核意见和认定建议。
第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组审核推荐的新型职业农民人选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认定审批手续并颁发相应等级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已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农民名单。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二十条 初级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由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中级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由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高级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由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推荐,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一条 初级、中级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以及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创新引领型职业农民每年认定1次。高级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二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一)有违法或不诚信等行为被依法依规处理的。
(二)被群众举报、投诉未达到新型职业农民条件,经核查属实的。
(三)放弃从事农业或收入来源已经不是以农业为主的。
(四)年纯收入未达到新型职业农民规定标准的。
(五)将《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借给他人使用的。
(六)持证人年龄超过60周岁或死亡的。
(七)因持证人过失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对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农民,由发证部门及时注销资格,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申请、发放、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录入和更新工作,归档管理,确保信息采集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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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佛山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规范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根据农业部和省农业厅有关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是指经向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认定,愿意接受市、区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能按要求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农业园区、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科研推广机构、中等以上院校或其他培训机构。
第三条 培训基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申请、区级推荐、市级认定的方式,面向社会择优认定,实行综合考核,动态管理。
第四条 培训基地的认定对象以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为主的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研推广机构、职业院校、社区学校等为主。
第五条 市农业局负责对培训基地的认定及日常监督管理,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基地的申请、推荐、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培训基地应在市、区、镇(街道)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经工商(或质监、民政)部门登记、具有独立会计核算的经营主体,近3年年检合格。
(二)申请单位(或与协议合作单位)设有承担新型职业农民相应专业培训必备的培训教室、投影机、证书打印机、实训基地等配套设施,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三)培训基地的土地承包有效使用期不少于3年。
(四)培训基地或实训基地应具备检测室(实验室)及其相关器材,以及具有可满足常年或季节性实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五)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
(六)具备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的资质和能为残疾人提供培训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请。
(七)近3年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培训基地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代农业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培训机构须具有产业专业化强、业务技术领先、示范引领作用大的优势,符合农民教育实训的特点和规律。
(二)熟悉农民教育培训,具备较强农民组织能力,有组办职业农民培训经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时间。培训基地认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由市农业局公布开展基地申请指南和受理时间。
第九条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于指定的申请受理时间自愿向所在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直部门可直接向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办学资格或技能晋升培训资质文件(许可证)、师资的学历资格证明等佐证材料。
(三)非科研单位、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社会团体等培训基地提供土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实训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合作协议,属畜禽养殖的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属水产养殖的需提供水域滩涂使用证。
(四)主要教学、实训设施设备清单及相应照片,培训室、培训基地全貌图片,管理人员花名册。
(五)近两年开展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六)申请单位获得区级以上部门授予与培训有关的荣誉或认证(评定)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所报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备好原件接受评审组查验。
第十条 审核。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主体提供材料齐全的培训基地进行资格审查,加具审核意见后向市农业局推荐,市农业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认定,必要时可组织现场答辩或实地考察,由专家组出具审核意见和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 公示。对专家组审核推荐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名单在佛山市农林信息网予以公示7日。
第十二条 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办理认定审批手续,授予“佛山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自主组织职业农民开展农业管理、专业技术、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
(二)可以承接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业务。
(三)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培训基地,可推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资质。
(四)培训基地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优先认定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具有以下义务:
(一)主动配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
(二)培训基地、实训基地的各项教学培训基础设施应配备齐全,并做好日常维护,保障培训教学顺利开展。
(三)做好佛山市新型职业农民在线服务系统使用,及时将各期培训计划、学员信息、培训实况等登记上传,建立培训档案。
(四)建立培训资金收支专账,确保专款专用。
(五)自觉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培训基地应加强基地自身建设和管理,自觉维护基地信誉和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核实取消其认定资格,向社会进行通报,3年内不再接受申请,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通报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一)基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培训基地的要求,不能开展培训教学。
(二)基地空间显著减少,或培训设施损坏但不更新,严重影响培训工作。
(三)转借、转让培训基地匾牌。
(四)基地经营主体发生变更。
(五)基地自愿提出取消认定资格。
(六)基地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每年应自主举办或承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业务两次以上,基地所在单位员工经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后,第一年《佛山市职业农民技术培训证书》持证率应达30%、第二年应达50%以上(以在线培训系统记录为准)。
第十七条 建立培训基地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1次综合监测评估,由市农业局组织监测评估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资格,收回相关牌证,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培训基地存在规章制度不健全、弄虚作假、培训质量差、学员反映差、培训资金管理不规范、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培训管理工作等问题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取消资格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在佛山市农林信息网公开培训基地信息,发动社会公众共同监督基地运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