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勤主持召开市政府五届十八次常务会议
昨天下午,市长许勤主持召开市政府五届十八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草案)》、关于鼓励社会投资服务我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等事项。
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的工作意见》。会议指出,出台《意见》是我市贯彻落实***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重要举措。***批复将前海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把前海作为国家对外开放大格局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区域和深圳经济特区未来30年发展一个特别的区域加以定位。深圳要牢牢把握***批复的定位要求,加快出台前海开发的相关法规文件,加快前海开发开放步伐,将前海建设成为深港合作先导区、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结构调整引领区。
会议原则通过了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关于鼓励社会投资服务我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立足于解决鼓励社会投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存在的难点及突出问题,着眼于建立市场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制定了一系列更便捷的服务企业措施,创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为逐步建立与国际先进市场监督管理接轨,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型市场监督管理体制奠定基础。会议充分肯定了该意见的内容,认为所提措施为企业提供更便捷服务,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鼓励我市社会投资、支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将产生积极影响。
该意见共有28条具体措施,包括大力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和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市场规范与发展,支持鼓励来料加工企业升级转型,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支持重大项目及企业总部落户深圳等。
支持利用场地资源,进一步拓宽场地许可、登记条件,探索实行企业法人住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的登记方式,放宽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试行一个地址登记为多家公司住所,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大力支持利用资本创业,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试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支持投资人以其拥有的非专利技术出资设立企业等。放宽企业名称字号使用约束,支持企业利用名称字号做强做大,放宽企业名称中不使用行业类别的申请条件,扩大使用“深圳”字样企业名称的范围等。此外,放宽条件限制,促进企业平稳有序发展和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
会议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草案)》,决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在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和成熟做法的基础上,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规范,通过立法细化规定人民调解的范围、组织形式、调解程序、调解员管理、调解协议效力以及保障措施等问题。
会议认为,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十分必要,是我市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的质量,有利于促进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我市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还研究审议了其他事项。
28条措施为企业做强“松绑”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可用“深圳”
进一步拓宽企业场地许可、登记条件,放宽企业名称字号使用约束……由我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关于鼓励社会投资服务我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共提出28条具体措施促进产业转型,为企业做强“松绑”。昨天下午,市政府五届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该意见。
试点兴办商务秘书企业
电子商务作为我市重点扶持行业,与传统行业相比较具有经营特殊性,现行的政策束缚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如需要固定的经营场所,而电子商务公司往往不需要固定的经营场所。该意见提出,支持和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市场规范与发展,对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允许在符合条件的集中办公区域内一个场所登记多家企业。试点兴办商务秘书企业,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注册。
针对新兴行业经营范围难以核定的问题,该意见提出,对于生物、新能源、互联网、新材料和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支持其做强做大,不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实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此外,支持鼓励来料加工企业升级转型,支持因实际经营困难,无法如期转型升级的来料加工企业,允许其经营期限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扶持本地优质企业上市,支持重大项目及企业总部落户深圳等。
试行一个地址登记为多家公司住所
由于办公场所资源的有限性以及新经营方式的产生,许多企业要求一个地址允许登记为多家公司的地址。该意见提出,支持利用场地资源,进一步拓宽场地许可、登记条件。探索实行企业法人住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的登记方式,放宽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在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秘书、基金管理等行业以及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试行一个地址可登记为多家公司住所,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广实施。此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扩大使用“深圳”字样企业名称范围
现行的政策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冠以所在辖区行政区划,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容易与个体工商户名称混淆,名称冠以所在辖区行政区划不利于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该意见提出,放宽企业名称号使用约束,支持企业利用名称字号做强做大。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使用“深圳”字样,自愿选择是否冠以所在辖区行政区划。此外,放宽企业名称中不使用行业类别的申请条件;免收所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费用,降低企业办事成本等。
大学生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试行注册资本“零首付”
根据规定,公司设立时,缴付的注册资本首期不得少于总注册资本的20%,对于毕业大学生及下岗员工而言,这一条件过于严格,不利于扶持其创业。该意见提出,支持大学生、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试行注册资本“零首付”,允许免首期注册资本出资。该意见还提出大力支持利用资本创业,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试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支持投资人以其拥有的非专利技术设立企业。
据悉,该意见将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