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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科技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05日发表  

各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科技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2018年12月4日

  

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科技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省黄三角农高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需要,设立省黄三角农高区科技计划。为保证省黄三角农高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管理,根据国家及省有关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结合省黄三角农高区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黄三角农高区科技计划由区级财政资金资助,重点资助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面向省黄三角农高区重大需求,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产业核心竞争力,解决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问题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计划主要采取无偿资助、验收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支持方式,根据科技创新活动及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遵循问题、产业和市场导向,统筹布局、聚焦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目标明确、绩效导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项目组织与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区科技创新局、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区科技创新局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省黄三角农高区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

(二)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研究提出重大研发需求、总体任务布局;

(三)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立项;

(四)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五)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六)审核和审批项目重大调整事项;

(七)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评审专家实施信用管理;

(八)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指在省黄三角农高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省黄三角农高区合作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其职责是:

(一)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与区科技创新局签订任务书;按照任务书要求,履行任务书条款,落实配套条件,组织项目实施,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四)按照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表、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材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六)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报告,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

(八)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指南编制。区科技创新局按照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围绕省黄三角农高区发展规划以及年度科技工作重点,征集重大科技需求,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指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过省黄三角农高区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条 项目申报。根据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编写项目申报材料。自指南发布日到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审查受理。区科技创新局或区科技创新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区科技创新局根据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和申报指南,结合评审情况,充分考虑区域、行业、重点发展领域等,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公示。区科技创新局对拟立项项目在省黄三角农高区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和下达。区科技创新局将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要求报批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任务书签订。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任务书,在规定时间及要求报送到区科技创新局。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将任务书报送的项目予以撤销立项。项目承担单位与区科技创新局签订任务书。

验收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项目不需签订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计划下达文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3年。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任务书的各项约定,制定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明确各项研究任务的具体落实方案和时间进度,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中期检查。对执行期2年及2年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区科技创新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查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情况可作为项目继续执行、调整执行、终止执行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事项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任务书到期前,对项目实施有影响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变更(或调整)申请,报区科技创新局审核批复。

第二十一条 项目处置。项目实施期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

(一)因国家或省黄三角农高区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的;

(二)市场、原材料、主要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三)经过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省黄三角农高区区域,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的等;

(五)通过项目中期检查、绩效评估、监督检查、举报反映等途径,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或项目组织管理不力、经费使用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无故未完成项目验收或拒绝验收的。

(七)其它规定的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撤销或终止项目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项目撤销或终止申请,经区科技创新局审批和公示。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

项目出现(四)(五)(六)规定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3年内不得申报区级项目,财政资金按规定退回。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区科技创新局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标准和规范提交科技报告,实现省黄三角农高区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科技报告提交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项目验收前,应报送一份最终科技报告;项目执行期限2年及2年以上的,应报送年度或中期进展报告。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应在任务书到期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主动提交验收材料,并在任务书到期后60日内完成项目验收。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报送区科技创新局审批。项目延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合计不超过2年。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区科技创新局或区科技创新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成验收专家组组织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或实地考核、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通过验收。按期保质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为通过验收;

(二)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已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部分其他规定指标未能完成的,按照结题处理;

(三)不通过验收。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为不通过验收。

项目验收与项目财务验收同步进行,财务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省黄三角农高区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标注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三十条 实行项目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程序将验收报告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三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第三十二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示范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评价,提高创新绩效。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大项目立项、验收等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实行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予以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评审资格;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划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七条项目申报、立项、动态调整、结题验收等过程管理纳入省黄三角农高区科技管理体系,风险防控预警提示、责任倒查追究信息等全程留痕,实现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为项目管理和监督提供保证。

第三十八条 区科技创新局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做好项目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存档备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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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07:59:28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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