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机动和人力三轮车在中心城区行驶停放营运的通告
为改善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深入推进“创文强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人民政府决定禁止机动和人力三轮车在中心城区行驶、停放、营运,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我区澄华、广益、原凤翔片区3个街道辖区。
二、严禁任何机动和人力三轮车在中心城区行驶、停放、营运。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和销售非法组装、拼装和改装改型的机动和人力三轮车。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公安交警、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车辆一律予以暂扣,并依法处置。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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