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昌湖区禁止非法猎捕经营和交易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杜绝乱捕滥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本区域内非法猎捕、经营和交易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区范围内非法猎捕、经营和交易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禁止猎捕国家、省级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三、禁止使用***支、炸药、毒药、围猎、狩猎、网捕、电捕、弹弓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宾馆、酒楼、饭店、商场等场所和个人收购、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在集贸市场等场所出售、收购野生动物活体、死体及其制品。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野生动物致害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猎捕证。
六、凡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必须向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驯养繁殖的企业加强日常规范化管理,落实疫源疫病监测、繁育场所消毒等措施。
七、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猎捕、经营和交易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一旦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经营、加工和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举报。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文昌湖自然资源分局 0533-6882866 文昌湖公安分局 0533-2134361 文昌湖区市场监管局0533-6886315 文昌湖区综合执法局0533-6030021)
文昌湖自然资源分局 文昌湖公安分局
文昌湖区市场监管局 文昌湖区综合执法局
2020年1月27日